近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西安未央汉方馆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865.6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