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无任何生产资质且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购置生产机器和生产材料,招聘了被告人梁某龙、蔡某林等员工在河源市源城区西环路大坑村一处厂房内大量生产假冒“京瓷”、“夏普”、“富士施乐”、“东芝”等知名注册商标的打印耗材墨盒,并租下了厂房附近的两间民房作为仓库。被告人郭某主要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生产包装好的上述墨盒销往全国各地,其中销售给微信名为“MONEY_DU”(未查明真实身份)的人销售金额达68680元。

2021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源城区西环路大坑村厂房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梁某龙、蔡某军,并在该窝点及附近的两处民房仓库内查获假冒“京瓷”、“夏普”、“富士施乐”、“东芝”等品牌的墨盒成品以及生产设备、加工材料一批。

被告人梁某龙从2019年7月份到该非法工厂上班至2021年9月份案发,主要负责灌装墨粉和墨盒密封工作,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无提成;被告人蔡某林从2021年6月份到该加工厂上班至2021年9月份案发,主要负责油墨盒的密封和包装工作,每月固定工资4500元,无提成。

办理情况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蔡某林、梁某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源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1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20日出庭支持公诉。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梁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蔡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指导意义

商标所有人经注册(或经使用)取得的专用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权在取得注册商标上,以及与经营同种商品的广告、发票、说明书等处使用该商标;二是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以及与该商品经营有关的广告等上面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印制或销售与自己注册商标有关的商标标识。

在商品经济社会,出于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商标权行为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名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依法严厉惩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队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确保认罪认罚的自主性、自愿性,承办检察官向各被告人告知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向被告人阐明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其详细阐明法律依据和量刑建议依据等拟提出的从宽处罚的建议内容等,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具结书内容的合法性。各被告人在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源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被告人表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正确区分主从犯,在办案中把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区分主从犯,防止不必要的过度打击。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是该假冒商标产品加工厂的老板,被告人梁某龙、蔡某林是被告人郭某聘请的员工。主要负责灌装墨粉和墨盒密封工作等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并无相关销售提成。因此认定被告人梁某龙、蔡某林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来源:河源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