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王某在银行存了500万元存款,到期后去取钱,却发现钱早就被他人转走了。存单一直都在家里的保险箱,身份证也在自己身上,这个钱到底怎么转走了?银行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反而以王某贪图高息,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经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张某介绍,在银行存入50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在该行最少存款一年,期间不得支取,不得转账,也不能质押。张某在银行正常票面利息的基础上,再补给王某7%的利息。

经过一番商讨之后,最后张某作出让步,同意王某在一年之内有两次查询存单真伪的权利。

王某在银行存款一周后就拿到了张某给的补贴利息35万元。存款即将到一年的时候,王某去银行查询了一下存单,结果发现存款已经被他人取走了。

王某这时候就有些担心自己的存款被别人偷了,于是就赶紧打电话询问张某,而张某却告知这是银行在操作的一个项目,并且还告知王某这个项目之后能有不错的贴息。王某信以为真之后没过多久又收到了张某的给的贴息67万元。

两年之后,王某准备买房去银行柜台,取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账户里面还是没有一分钱。于是又赶紧联系张某,但是电话怎么都打不通,通过一番询问之后才得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法院判决。

张某虽然被判决,但王某的存款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于是王某就向银行索赔,未果,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王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的柜台将50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也开具了相应的承担,这就意味着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银行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也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自己的存单一直放在家里的保险柜里面,身份证也一直在身上,从未授权他人办理相关存单的业务,自己的存款被他人转出,是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银行辩称:
王某当时确实将500万元存到银行了,但是在当月又凭密码将该500万元给转走了。银行认为,王某将500万元转走之后,就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义务给王某兑付。

而且根据涉案的刑事判决已知,张某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法院判决。王某应该向张某索要赔偿,而不是找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经查找证实,在王某存款的当月,张某就去银行挂失了存单,也挂失了密码。在三日后补办了相应的存单密码之后将王某账户内的500万元直接转走了。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当王某将钱存入银行的时候,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王某的存款的安全义务。

具体到本案银行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正常的操作规定,在王某本人未到场的时候,而且张某也没有提供王某的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就直接办理了存单的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手续,存在严重过错,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在本案中也存在重大过错,为追求高收益,明知高息揽存,不是银行正常的存款业务,直接忽略了银行存款业务中的各种不合理现象,王某在此过程中存在没有尽到注意和防范的义务。

在第1次查到账户内的钱被取走了,并未及时通知银行没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应该对存款的损失负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的损失,银行承担30%的损失。

案件来源,秦淮区人民法院。

有网友评论道,大多数被骗的都是贪图那么点利息,到最后丧失了自己的本金。现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太低了,哪怕你是大额存单,年化利率也很难找到4%以上,这么高的返息,再加上那些所谓的合同,怎么会上这个当呢?

也有网友评论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存款人的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就给别人办理了挂失补办手续,这漏洞也太大了吧,就这样的操作失误还只承担30%,以后该怎么存钱呢?

对此有网友反驳道,如果当初王某不贪图高息,那么也不会被张某盯上,银行能赔30%就已经不错了,剩下的完全可以向张某索赔。

还有网友认为,在本案件中,王某确实存在很多的重大过错,只贪图高额的利息,却忘记了存款本金的安全也要考虑。正常的存款怎么可能会限制取款,转账,还会限制查询。

有一个点赞评论量较高的网友是这么说的,再怎么不合理也是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既然储户相信银行把钱存在银行里面,那么银行就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应该全额赔偿王某,然后再向违规的银行工作人员追偿,这样才合理合法。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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