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如不存在欺诈、威胁等非法情形,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即,如果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有效,但如果没有更名,该房产没有发生物权变动。

如果没有办理更名手续,房产登记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撤销“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关于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

而《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是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更名手续。

实务中,赠与人往往以《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要求撤销赠与。而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却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与,附有人身属性,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

有的法院则认为“夫妻关于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普通赠与合同,赠与方在房产更名前,有任意撤销权。

参考案例:(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330号。法院认为“本案赠与的房产尚未过户给蒋某,亦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刘某甲可以撤销赠与。蒋某认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房屋判归其个人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