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山上看到的野生天麻,

采摘售卖竟然还会被判刑?!

是的!乡亲们,野生天麻在去年9月份就被列为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不能随便挖!挖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可能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天麻是一种中药材,

分为野生天麻和人工天麻,

二者在药效上并无本质区别,

而野生天麻因其稀缺性,

售卖价格居高不下,

吸引了很多人采摘售卖。

殊不知,

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一

为谋取私利,姚某甲与姚某乙一同上山采摘野生天麻。姚某甲采摘4斤,姚某乙采摘5.8斤。经审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采挖野生天麻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0月12日,宣恩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姚某乙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二

为了挖掘野生天麻治病,邓某甲与邓某乙邀约姚某某、黄某某夫妇前往山林挖掘天麻,四人共计挖掘野生天麻72株,其中邓某甲挖掘23株,邓某乙挖掘10株,黄某某挖掘19株,姚某某挖掘20株。经审查四人挖掘野生天麻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宣恩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姚某某、黄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判处黄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判处姚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判处邓某乙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拍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1年8月7日公布施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天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检察提醒

地处鄂、湘、渝交界处的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誉为“鄂西林海”,全州森林资源禀赋独特,是华中森林宝库之一,享有"天然植物园"美称。咱们宣恩县也有不少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宣恩境内存在的新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主要有如下几种:

桧叶白发藓

润楠

龙舌草

老鸦瓣

白及

天麻

竹节参

黄连

七叶一枝花

以法治保护宣恩生物多样性,聚力当好宣恩生态检察卫士。宣恩县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强化司法保障力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主动担当作为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来源:宣恩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