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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驾驶摩托车在国道上靠右行驶,李四在其后驾驶小汽车同方向行使。行使途中,张三因前方有行人过马路,减速行驶。而李四因速度过快距离较短,撞上了张三摩托车尾部,导致张三身体受伤,摩托车被损。双方就事故责任产生争议,张三认为自己被追尾,李四没有与他保持安全距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也认同自己有责任,但认为张三没有驾驶证、行驶证,应当同等责任。

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否都要承担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交通事故行为人承担责任,以过错责任推定为原则。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因果关按过错程度归责。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李四撞倒了张三,原因是李四没有与前车保持行车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张三虽然无证驾驶,但无证驾驶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张三无责,李四全责。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573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即便刘某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非造成本次事故的必然原因,损害后果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联系。本次事故系机动车乘客开关车门未注意后方来车造成,黄兴伟未对乘车人尽到提醒义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