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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警方集中整治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破获多起大要案 ,图文无关
黄X雄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桂1222执273号
移送部门:天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X雄,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刑期十四年(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
黄X雄因犯诈骗罪,本院作出的(2018)桂1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黄X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根据(2018)桂1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对没收黄X雄个人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2执273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X雄还在服刑期。经到被执行人家中、所在的村委进行财产调查,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黄X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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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
黄X雄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雄,绰号“八哥”,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粤,绰号“十二叔”,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佳X,曾用名黄桂粤,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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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耐,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余X,绰号“四哥”,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X耐、黄余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桂1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X耐、黄余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兰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X耐、黄余X,辩护人韦浩、梁振文、马兴华、谭振猛、唐海涛、周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X雄、黄X粤、黄佳X共同出资21000元钱到宾阳县城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流量卡、便携式随身移动WiFi4G无线路由器、手机、电话卡等工具到广西天峨县被告人黄X耐租住屋内,通过互联网掌握出国、出境的中国公民信息,利用事先获取的QQ空间信息,使用购买的QQ号码,冒充他人身份,编造以需要帮助查询机票、垫付机票款等理由,诈骗他人财物。2017年8月份、12月初,被告人黄X、黄余X先后加入该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其中黄X雄、黄佳X、黄X粤、黄X参与诈骗585960元,黄余X参与诈骗417860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X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黄X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黄佳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黄X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黄余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余X、黄X耐依法连带退赔: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2月,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三人共谋出资21000元购买笔记本电脑、流量卡、手机、电话卡、路由器等诈骗工具,选定黄X粤父亲上诉人黄X耐位于天峨县六排镇民族路014号二楼租房作为实施诈骗的场所实施诈骗,黄X雄等人支付2000元给黄X耐作为房租。其中,上诉人黄X于2017年8月开始参加诈骗活动,上诉人黄余X于2017年12月初开始参加诈骗活动。
黄X雄、黄X粤、黄佳X等人通过购买QQ号,并查看QQ号的空间内容和该QQ好友留言,后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余X等人通过复制克隆冒充该QQ号用户,添加该用户的好友为好友,添加成功后,通过QQ与被害人联系,以其在国外购买返程机票不便等为由,诱骗被害人与黄X雄、黄X粤、黄佳X等人冒充的民航售票经理电话联系,之后以帮助购买航空机票、垫付机票款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卡汇款。钱款到账后,由黄某1(另案处理)从银行ATM取款机把钱款取走。其中,黄X雄、黄佳X、黄X粤、黄X犯罪数额为585960元,黄余X犯罪数额为417860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25日,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余X、黄X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骆某117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口没派出所110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2月25日骆某1报案称其被QQ诈骗17800元人民币。
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许某,卡号尾数为8170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帐号,开卡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12月25日有现存5800元、1200元、10000元、7800元。
3.存款回执单,证实2017年12月25日骆某1无卡存款10000元和7800元钱。
4.被害人骆某1陈述,2017年12月25日12时许,其收到朋友王永明发来的QQ信息,说他在泰国,电话打不通,让其帮忙问一下他订机票的事情,并给了一个航空公司罗经理132××××6323的联系方式。然后对方要求其付款,后王永明以在国外付款不方便为由,让其先代付,然后其到北京的农业银行通过自动取款机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尾数为8170,开户名为许某的帐号汇款。其通过无卡存款,两次共存入人民币17800元,后发现被骗。
5.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骆某1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骆某1和其说有一个人在网上用QQ冒充她的好友,以代购飞机票的方式骗走她17800元。
(二)2017年12月25日,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余X、黄X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王某160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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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7年12月25日其在手机QQ聊天软件上收到朋友“李健闯”的好友申请,“李健闯”自称在泰国旅游,需要其帮向卖机票的罗经理转账,随即其将自己的尾数为0696工商银行账号告诉“李健闯”,后“李健闯”从QQ上发来两张银行受理转账的截图,并称24小时内钱能到其的银行卡里。后其在天津市河东区工商银行柜台向罗经理提供的财物总监“柳某伟”的尾数为2896工商银行卡号,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60720元。后来对方继续以各种理由让她汇款才意识到被骗。
被害人马某陈述,2017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有人冒充其QQ好友李某2与其联系,叫其帮忙联系航空公司代理的罗经理询问伦敦到哈尔滨的机票是否定好。对方把罗经理的手机号132××××6323发给其,其通过电话联系罗经理,对方说机票已经预留但又说付不了款。其又打电话联系罗经理,罗经理告诉其今天的外汇饱和了,接受不了外汇。其与冒充的QQ好友李某2联系,对方说已把钱转到其的卡上,让其帮忙付款,
后来其把自己的卡号尾数为1044的邮政银行卡卡号发给对方,对方发了一个转账的截图给其,截图上显示转账18000余元,告诉其24小时到账。其没有那么多钱,罗经理告诉其可以支付9000元把机票预定下来,但其只凑到7000元,罗经理说可以替其垫付2000元。下午13时30分其就去到农业银行转了5800元,下午4点又转了1200元,之后罗经理电话打不通后其意识到被骗。
被害人谭某1陈述,2017年12月22日中午11时许,其收到一个网上认识的好友发给其的QQ(19×××50,昵称:纵横四海)信息,他说在缅甸,手机限制呼出。叫其帮忙联系航空公司预定机票的情况,电话是132××××4894,其电话联系后对方说预定了机票,但是没有付款。他将机票钱13600元付款的截图发给其,说已经把钱转给其但是没有收到钱。
对方很着急其就帮忙先垫付,其把13600元从其的工商银行尾数为7957的银行卡转到对方所给的户名为骆思阳,卡号尾数为9172的工商银行卡内。其付款后对方又以只剩头等舱,有朋友也需要购票等理由让其帮忙支付了22000元钱,其叫朋友兰胜坤帮忙转款16320元。其一共被骗走了51920元钱。
被害人赵某陈述,2017年12月21日18时30分许,有人冒充其朋友杨某5在QQ上与其联系,说要回上海,外汇额度不够,想让其在国内用人民币帮其支付机票,并把罗经理的电话号码132××××8804发给其,其与罗经理联系后就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把28500元的机票钱转到罗经理提供的户名为朱某普,账号尾数为01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后来冒充其朋友杨某5通过QQ发给其一张转款28500元到其银行卡的截图,后其通过微信联系杨某5才知道自己被骗的事实。
被害人牛某1陈述,2017年12月19日10时50分,其收到一个QQ网名“\葬花”的QQ号20×××10的添加好友请求,看到对方QQ头像是其朋友梁某的照片就同意添加。之后,对方借口国际电话拨打受限,请其帮忙联系国内南航航空公司的王经理,请其帮忙支付从马来西亚飞北京的三张机票共12800元钱,担保金6000元。
其按照王经理的指使,将18800元钱用中国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卡号尾数为2889的银行卡汇至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淮北东区支行,卡号尾数为7178户名为蒋某2国的银行卡上,后其联系梁某本人才知道被骗。
被害人赖某陈述,2017年12月18日12时许,有人冒充其好友宋某,称其在泰国旅游,已订购回国机票,但尚未付款,让其帮忙付款。后让其联系旅游团的罗经理电话150××××8414,并到工商银行ATM取款机向罗经理提供的户名为何某,卡号尾数为1215的工商银行卡汇入5000元钱。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某5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犯罪数额为585960元,数额特别巨大,黄余X犯罪数额为417860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黄X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提供场所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黄X雄、黄X粤、黄佳X三人系为实施电话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在该犯罪集团中,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是诈骗方法的传授者和犯罪工具的提供者,黄X雄还负责赃款处分及伙食安排,黄X粤还负责人员进出,因此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黄X、黄余X、黄X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诈骗犯罪集团的诈骗对象不特定、区域广,上诉人归案后未退回任何赃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黄余X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各上诉人归案后虽部分供述认罪,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坦白。原判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余X的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黄X耐虽主观明知其他上诉人实施诈骗活动,客观上提供场所帮助,但相对于专门为牟利而提供场所让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对其从犯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原判对黄X耐适用从轻处罚致量刑畸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即对上诉人黄X雄、黄X粤、黄佳X、黄X、黄余X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责任判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对上诉人黄X耐的量刑部分判项。
三、上诉人黄X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宾阳五"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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