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判定为正当防卫?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来说,只要施暴者主动攻击,对方发生反抗都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但在法治实践中,防卫程度确实不好拿捏,万一将施暴者打伤打残打骨折,算是防卫过当吗?一起来看看近日发生在河南平顶山的这个案件是怎样认定的。

每个地方都有夜市,平顶山也不例外,一日当地男子张某在夜市与朋友一起喝酒取乐,几杯酒下肚之后,张某就有了小便的念头。或许是已经有点二麻的缘故,加上平时并不注意文明习惯,张某走了几步就准备在路边解决问题。

正当张某宽衣解带要进一步行动的时候,正在路上行走的刘某发现张某在随意小便,处于对不文明习惯的厌恶,刘某当即对张某小便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张某虽然还想一意孤行,但本身做得确实理亏,在争论几句之后还是忍住了自己的不雅行为,但心中却平添了一股怒气。

接下来的事情并不意外,那就是张某开始了骂骂咧咧,责怪刘某多管闲事。这边厢刘某也不示弱,因为本身他的行为也没有什么错。这样的结果显然是针尖对麦芒,矛盾逐渐升级,进而发生肢体接触,相互推搡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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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刘某的行为引起了周边人的注意,因为害怕两人发生殴斗,于是大家赶紧过来劝解。其实从本质来讲,张某行为不端肯定是不会得到大家支持,刘某也只是制止了一个不文明行为,两人也没有深仇大恨,有人劝解顺坡下驴,当然愿意小事化无。

可是张某却不是这样想的,在酒精的催化下张某认为刘某是在故意找茬,而且自己的不雅行为也受到大家的责难,脸上也挂不住,他悄然离开并不是想息事宁人,而是找帮手来对刘某进行报复,以消心头之恨。

这边的刘某以为事情已经了结,正准备回家,没想到突然头部一阵剧痛,扭头看时,只见张某铁拳紧握,怒气冲冲地抓住了他,身边还多了几个帮闲。刘某这一惊非同小可,当然想要极力挣脱张某,免得再受到侵害。

两人的打击声再次惊扰到周边人群,赶紧上来又把两人拉开。但这时候无论大家怎样劝解,张某依然口吐脏话,对刘某不停地进行人身攻击。不仅如此,张某还挣脱拉架的人,再次主动攻击刘某,欲将刘某置于死地。

毕竟张某已经喝得醉醺醺,刘某也被彻底激怒,双方你来我往拆了数招之后,张某被刘某重重地摔倒在地上,顿时起不了身。大家一看这个情况,赶紧把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这一摔造成张某髌骨骨折,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这一下张某更加觉得有理了,不仅要求刘某对自己进行赔偿,而且还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你看,就因为制止了一个不文明行为,惹上了这样大的一个麻烦,好人难道就这样难做吗?

冷静下来的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错,而且与张某相互殴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合理防卫限度,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本案在一审之后被上诉至平顶山市中院。

那么,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是否应当承担张某的损失赔偿责任呢?正当防卫在法学上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法律上对正当防卫判定是十分严苛的,并不是所有受到侵害还手的行为都算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才能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对施暴者造成损害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法律上认定的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被施暴者还要出手反击置人于死地或造成伤害也是不行的。

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是第三人,即便是施暴者的帮手,但对方没有施暴的举动和行为,都不能对对方进行攻击,否则便会被判定为斗殴。所以遭受到不法侵害,只能是针对侵害人进行反击。

正当防卫还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总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在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为、对还没开始侵害的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对已经自动停止侵害的行为、不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防卫、挑拨式的防卫行为、对合法行为采取的对抗行为都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所以,开始防卫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否则很有可能演变成斗殴或者防卫过当。当然最好的方式是报警,如果没有报警的条件或者情况不允许报警,可以采取钝器防御,在合理限度内反击,且钝器不能攻击对方的重要部位,否则可能涉嫌防卫失当,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本案中,刘某发现张某在做明显违背社会文明的行为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止了张某的不文明行为,是正确的且法律应当提倡、支持和鼓励的行为。张某在不文明行为被制止后心生不满,主动滋事殴打制止者刘某,刘某为防止自身毅力受损加以防卫,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2022年10月,平顶山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因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责任,遂依法判决刘某无罪,驳回了张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也发出了一种导向性信号。社会需要法治、文明、和谐,如果因为张某受伤而一味支持张某的诉求,显然与社会公序良俗背道而驰,也会在今后给人形成误导,认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最好不要制止,将会给社会文明带来法治隐患。

张某的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是要提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的风尚,并不能以“谁伤谁有理”来判定双方谁对谁错,这样才符合法治精神,才能提倡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构建更加平安和谐的社会。(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