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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虽然认为清朝雍正帝推广“摊丁入亩”政策是清朝为数不多的大善政,但是这些人对“摊丁入亩”的了解仅限于小说家二月河的《雍正王朝》以及电视剧《雍正王朝》。

至于历史上真正的“摊丁入亩”究竟是怎么回事,什么叫“丁”一无所知。

今天我就用最白的大白话给大家介绍一下“摊丁入亩”的“丁”究竟是什么。

可能99.99%的人都不知道,明清两朝没有一项税收叫“人头税”。

学界只是把一系列纳税对象是个人的税收项目总结为“人头税”。

比如今天的个人所得税,本质上就是“人头税”。

清朝“摊丁入亩”政策里的“丁”,追根溯源就是明初的杂役。

明太祖朱元璋给明朝设计的税收制度的特点粗陋,明朝平民需要承担的赋税只有三种:田赋、里正役、杂役

然后就没了。

田赋就是田租,明朝即使官至左右丞相,他的田赋也是不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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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役则是里正役,负责帮衙门催收田赋,催收不够的要自己贴补,在江南地区甚至还要负责运输粮食去京师。

杂役则是正役之外的一切杂役和摊派都叫的统称,比如打更、守夜、修河、铺路、去给县太爷抬轿子…都叫杂役。

明清两朝有功名的士大夫,注意,不是读书人,必须是最起码具有秀才功名的人,他们优免的不是田赋,而是杂役。

从明英宗开始,逐渐有些先富起来的人不愿意在老老实实给衙门服杂役,于是,衙门允许这些人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衙门用这些人缴纳的钱去雇人打更、守夜、修河、铺路……

这就是“杂役折银”。

到了张居正“一条鞭法”改革,张居正觉得干脆全国统一,都“杂役折银”好了,由于杂役应对的是个人,所以又叫“丁傜银”,丁就是成年男丁,傜就是傜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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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就把“丁傜银”称之为“人头税”。

但是本质上“杂役折银”和王安石的免役法是一回事。

当然,只要是把傜役变现为白银,朝廷就会打这笔钱的主意,但是由于明朝慢到令人发指的行政效率,虽然崇祯朝的户部尚书毕自肃崇祯二年就提出要各地把征收到的“杂役折银”,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但是一直到明朝灭亡,十五年时间这个工作都没有完成。

这个工作是清朝完成的。

清朝把“杂役折银”纳入了“起运范畴”,要求各省按照比例把这笔钱上交。

在清初顺治康熙年间,为取得统一战争的胜利,采取了集聚财力于中央的严厉措施,一方面大量裁扣地方存留银两上解中央以充军费,一方面在赋役合一运动中各种差役折银也纳入起运的范围。——《论清代赋役制度的定额化特点》,何平,(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北京社会科学》1997.2

这个比例是多少呢?

最少62.45%(奉天),多则92.7%(浙江),全国平均是80%。

这实际就是对民众的普遍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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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子,A县雇佣一个人打更需要1两银子,但是把“杂役折银”按比例上缴后,留给A县的只有0.2两银子。

这笔钱是肯定雇佣不到打更人的,A县要么额外征收0.8两银子补齐差价,要么强行只派一个人接受0.2两银子的工钱去打工。

前者叫“税外加税”,后者是“强制摊派”。

但是丁傜银也不是所有人都能交得起的,那么交不起这个钱,对于地方来说损失不大,大不了我让这些缴纳不起丁傜银的穷人依旧去服杂役,去打更、守夜好了。

但是对于已经把“丁傜银”纳入财政的中枢来说,缴纳丁傜银少了就等于收入少了,那么该怎么办呢?

把丁银纳入田赋里就好了,这样就可以保证中枢收入不变了。

“摊丁入亩”本质上是为了保证中枢财政收入,并不能改善所谓贫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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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地方杂役终究需要有人去做,中枢把“丁傜银”8成拿走了,地方拿剩下2成根本不可能雇到人,那么地方只能要么税外加税,要么强行摊派,但是不管采取什么办法,最终依然是贫民遭殃。

为什么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制度之后,从税收上看,“摊丁入亩”实行后并没有造成清朝财政收入暴涨?

原因是“摊丁入亩”这一项制度实际从中明开始就在不少省份和州县实行了,到了康熙朝,能实行“摊丁入亩”的省份基本上已经实行了“摊丁入亩”;而那些不适合实行“摊丁入亩”的省份在雍正帝宣布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后,也实行不了。

事实上全国范围各省均实行“摊丁入亩”政策,要到清光绪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