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发布以来,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审批愈发严格。今年6月,协会再次发布更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再次明确和强调防范冲突业务的有关风险。本文对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的冲突业务规定进行了一定整理,以供读者参考。
目录
1.因冲突业务而不予登记的管理人情况
2.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的含义
3.不同主体的冲突业务核查规定
4.结语
#1
因冲突业务而不予登记的管理人情况
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颁布以来,根据中基协官网“信息公示”一栏的数据显示,因涉及冲突业务而不予进行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机构仅有两家,其数量远不及因虚假陈述、误导性记载或重大遗漏而不予登记的情形。
但对于申请机构,以及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而言,是否涉及冲突业务仍属于极为重要的核查事项。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对于申请机构及其高管而言,因涉冲突业务而被不予登记的后果较为严重,故申请机构在提交材料前应当谨慎核查。
而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而言,根据中基协官网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显示,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自其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基协将要求由该经办律师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基协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故为申请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及经办律师应当依据中基协的相关规定,依法撰写合规完备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的含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的含义,在中基协近年来发布的文件中,存在部分细微的差异(详见下表):
文件名
冲突业务含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6)
第四条:(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
第四条:(二)【冲突业务】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无论是18年的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还是20年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于冲突业务的表述在范围上均有细微的差异。但是2022版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对前述两者的表述进行了整合,因而对于冲突业务的理解,可直接以2022版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为准。
#3
不同主体的冲突业务核查规定
1
出资人、实际控制
根据2022版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规定,对于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其冲突业务核查主要有以下要求:(1)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2)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对于非自然人的主要出资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而言,其冲突业务的核查要求是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若不符合此项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规定,将直接导致协会不予批准其管理人登记申请。对于其他出资人而言(非主要股东、间接股东),其冲突业务的核查要求为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均未规定其他出资人违反此情形将导致不予登记的后果,但申请机构仍应关注这一规定,未满足此项规定仍将导致登记无法顺利完成。对于自然人作为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其时间限制有一定的放宽,仅要求最近5年内不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即可。
2
申请机构关联方
根据2022版《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申请机构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交相关的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具体而言,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基于前述规定,申请机构关联方并未被禁止从事冲突业务,但申请机构在进行管理人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否则同样会导致登记无法顺利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的关联方含义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规则中的规定,根据18年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的关联方包括:(1)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2)分支机构(3)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3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2022版《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另根据18年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4
结语
在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申请机构应主动核查自身是否满足协会发布的冲突业务相关要求,避免因冲突业务导致自身管理人登记申请无法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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