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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核酸采样

未按规定张贴场所码

未按要求落实扫场所码

违反防疫相关规定,处罚!

案例警示!请注意!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呈现出“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为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全体市民按时主动参加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不漏一人、不少一次”,公共场所经营者更是要加强场所码扫码及健康码、通行码、核酸检测码查验,可是个别市民及经营者却罔顾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违反防疫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严厉处理。

连续多日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采样

二人被处罚

吴某某,现住只楚街道华海物流园宿舍,自2022年10月10日核酸检测后12天时间内,未按照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防疫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核酸检测,且在此时间段内,出入工作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王某,现住牟平区山海龙城,2022年10月13日至20日,王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政策的情况下七日拒不进行核酸检测。20日1时许,王某在明知超过3天未做核酸不能进入公共场所并且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已经对其进行劝阻的情况下,王某仍采取不进行场所码登记,私自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客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未按照相关要求张贴场所码

三人被罚款

高某,幸福街道某餐饮店经营者,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在其经营的正常营业的餐饮店内张贴纸质场所码,也未对店内出入的人员进行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赵某某,幸福街道某场所经营者,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在其经营的店内张贴纸质场所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温某某,幸福街道某场所经营者,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在其经营的店内张贴纸质场所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

五人被罚款

侯某某,白石街道某场所工作人员,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以及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记录的查验等防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阮某,白石街道某场所工作人员,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以及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记录的查验等防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方某某,毓璜顶街道某场所工作人员,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以及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记录的查验等防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邹某某,毓璜顶街道某场所经营者,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以及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记录的查验等防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曹某某,毓璜顶街道某场所经营者,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以及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记录的查验等防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芝罘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