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日,我国首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多个村在其村委办公地址门口的宣传栏公布了“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确权、确股明细表”“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拟发放对象名单”等公示信息,内容不仅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等基本情况,还包含未经去标示化处理的身份证号、账号等个人信息,涉及人数较多,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一旦被用于非法用途,将对公民个人正常生活带来困扰和隐患,危及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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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调查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磋商函,建议其切实履行对辖区政务公开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清理和规范个人信息的公开情况,对违法公开、过度公开的侵害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收到磋商函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责令相关村居对宣传栏公示信息上未去标识的内容进行整改,消除过分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隐患。同时要求辖区内各村居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跟进监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不断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平安建设|公益诉讼织牢个人信息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