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内本土疫情形势严峻
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
各地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但极个别人违反防疫规定
无故不参与核酸检测
未按要求落实扫场所码
返滨不报备
造成涉疫风险
对此,滨州公安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警示
1
违规到公共场所活动
11月2日,博兴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经查,10月29日,博兴县郑某某从新冠疫情风险区域返回博兴后,未按要求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违规到公共场所活动,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给辖区居民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郑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返乡不报备,无故不参与全员核酸检测
11月1日,无棣县水湾镇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走访中发现,水湾镇某村郭某某未经报备从天津擅自返回家中,并无故不参与全员核酸检测。郭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水湾派出所依法对郭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3
返乡不报备,故意隐瞒行程,拒绝居家隔离
11月1日,邹平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经查,2022年10月31日,邹平市某物流公司司机孟某、王某驾车从新冠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邹平。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未按规定履行企业报备责任;孟某、王某未按规定提前报备,且故意隐匿行程,在疫情防控部门通知其原地静止后,仍然私自活动。杨某某、孟某、王某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该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
多次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10月29日,博兴县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公司2名员工郝某某、郝某多次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兴福派出所依法对郝某某、郝某予以行政处罚。
5
故意隐瞒行程
10月12日,阳信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经查,2022年10月9日,朱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自外省重点地区驾驶大货车回到阳信县家中,后经“落地检”核酸检测呈阳性。其妻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流调中故意隐瞒朱某某行程。其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决定对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
▌文章:滨州在线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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