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照常支付怀孕女职工工资的,就不算违法;对女职工强制待岗并降低或不支付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公司安排待岗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让劳动者待岗是违法的。经协商一致,如果女职工同意待岗(限于产假之前),可以从待岗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女职工遭遇强制待岗,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撤销待岗决定,另外可以辅以向妇联、工会进行投诉,以给公司施加压力。最后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按原岗位和薪资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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