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王女士在家中睡觉时感觉有人上床,她以为是出差的丈夫回来了,随后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王女士发现身边躺的是一个陌生男子,男子没有逃跑,还和王女士互加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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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丈夫经常出差在外,平常家里就只有她和女儿两人生活,当天,王女士和丈夫聊天时,丈夫表示会很快回家。晚上,王女士打发女儿在另一个房间入睡后,由于自己白天工作比较累,也很快进入了梦乡。

睡梦中王女士感觉有人在房间里走动,由于实在太困了,迷糊中就误以为是丈夫回家了。随后,有人睡在了她的旁边,并要求和她发生了关系,黑暗中王女士以为是丈夫就默认了。

不知过了多久,王女士开灯上卫生间,突然发现身边躺着的是一个陌生男子,而不是自己的丈夫。王女士瞬间吓懵了,还没等她喊出声就被该男子捂住了嘴,该男子利用另一个房间王女士的女儿来威胁她不许喊叫。

王女士想去保护女儿,却被该男子拉住,该男子还对她提出了一个无理的要求,让王女士加他为好友。

王女士这时已经完全清醒,她明白凭自己的一己之力,并不能制服该男子,而且还有女儿在家,万一激怒了对方对自己和孩子都不利。

为了稳住该男子,避免他受刺激而做出过激的行为,王女士装作听话的样子,按他的要求加了好友,随后该男子迅速逃离了王女士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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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赶紧跑去了女儿的房间,见女儿安然无恙,才放下心来,随后她查看了一下家里的状况。

发现家里并没有丢失任何财物,但是在窗台上发现了防盗窗被掰断,该男子就是通过窗户进入的房间,窗台上的两个大脚印还很明显的摆在那里。

王女士立即报警,值得庆幸的是,该男子没跑出多远,很快被民警抓获。

李某拒不交代事实真相,反而编造谎言说:当时自己因为喝多了酒,发现家里的钥匙不见了,这才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家中。

当时他并不知道是进错了房间,而王女士当时也没有反抗,致使自己以为是和妻子在一起,才做出了错误的认定,也是王女士主动与他发生关系,并且还加他为好友,但这些都被证实是他编造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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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经过调查,和多位证人证实:李某当天虽然喝了酒但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其家属也证明李某虽然在本小区有房子,但并不经常居住。

民警还发现,李某入室后在王女士家中多个房间走动,并对王女士进行长时间的窥视。这些举动均证实李某系故意实施犯罪,其辩解并不能成立。

李某行为恶劣,符合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对这样的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

李某采取掰断防盗窗的方式,进入王女士家中,并利用王女士以为其是丈夫的错误认识,与被害人王女士发生关系。

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一、强奸罪如何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关系的行为。

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李某利用王女士熟睡中,意识不清醒,误以为其是丈夫的错误认识,与被害人王女士发生关系并不是王女士自愿,李某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所以他的行为符合强奸罪。

二、强奸罪判刑及其量刑标准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发时,李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当日,酒后通过打车回到涉案住宅小区,一系列行为印证其思维正常,故李某应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某与王女士及家人互不相识,夜深人静之时,至被害人住所附近徘徊,后扳断王女士家中防盗窗条入室,该客观行为本身,就彰显其具有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驳回了李某的上诉,仍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