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孩子马上就开学了,高某像往常一样提前去银行准备取点钱,可是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发现自己卡上的13万多存款平白无故的消失了。而银行给出的答复却是,所有支出都是凭密码取款,持卡人自己承担损失。
每次在8月份的时候,高某就会提前去银行取钱,给即将开学的孩子,毕竟穷家富路。可是这一次去银行取款无疑是遭遇了晴天霹雳,自己卡上的13多万存款竟然没了。
于是就赶紧让银行工作人员打出相应的流水,看看这些钱到底哪里去了。银行工作人员打印出流水,流水账单显示账户内137108.4元全部被别人盗刷。
当时高某整个人都呆住了,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高某才顺利报警。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侦查,刑事诉讼程序也没有启动。于是等钱用的高某就向法院起诉银行。
高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开户利卡并且将钱存入就意味着自己与银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
自己从来没有将银行卡给别人使用,也没有泄露过密码,在发现银行卡内的钱被盗之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而且,查证发现刚好是当天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自己已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损失,自己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
银行辩称:
高某的该笔转账是通过密码完成的,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高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否受到损失,也无法证明银行与其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以及高某自己打印的交易流水可以看出,高某存大量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进行消费,很可能在使用的过程中泄露了密码,导致自己受到相应的损失。
银行卡密码是在持卡人申请办理银行卡时自行设置并由持卡人作为唯一保管者进行保管,银行也不可能知道高某所设置的密码,而且涉诉交易也是必须在正确的密码之下才可以完成。
高某的密码泄露,导致自己账户内的资金被盗刷,那么就存在盗刷行为,此案则涉及刑事犯罪,应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责任,驳回高某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高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该履行合同的义务。
银行认为高某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银行卡信息被泄露或复制,并提交涉案银行卡的事故查询清单,该清单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多次密码校验错误的情况。
但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国家批准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其明显居于支配和优势地位,对储户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提交的事故查询清单不足以证明,是因为高某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或银行卡被复制,也不能提交证据反驳高某主张的该笔消费就是盗刷的事实。
对于存款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银行应当给予安全保障义务,向高某承担返还款项137108.4元及利息。
审法院判决,银行返还高某137108.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
银行认为:
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该密码只有持卡人才能知道,而且涉案的交易是通过正确的密码完成的。
根据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鉴于银行卡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护密码的义务。
分行拿出了高某的流水账单,能清楚的显示高某曾多次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完成交易,那么很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导致密码的泄露。
而在涉案交易发生时,银行是按照约定履行服务的义务,并没有存在任何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20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某应当对银行的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高某辩称:
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银行应该保障自己的存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并且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保障储户财产的安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
你从来没有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银行卡在没有离身的情况下,账户内的钱却被在境外盗取,这是事实。银行也没有证据反驳,自己的主张,该笔消费系盗刷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自己尽到了对自己的交付安全保障义务。
自己将钱存入银行而存款却被他人在境外盗刷,双方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案件侦破后,银行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但现在自己主张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存在违约的情况,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3042元,由银行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