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山西频道

人民网太原11月4日电(记者 张婷婷)11月4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典型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且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据悉,案件从不同侧面体现了太原市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依法能动履职的办案理念与实践做法。

案例一:姜某、侯某某故意伤害案

姜某与郝某某系同村邻居,因姜某家加盖二层房屋,郝某某认为影响到自己房屋的安全性,多年来双方纠纷不断。2021年2月17日20时许,姜某再次与邻居郝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侯某某出于朋友义气共同殴打,导致郝某某右膝关节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详细了解其诉求。联系派出所民警和街办、村委人员,到双方争议的房屋处实地查看,并协调街办委派建筑专家对加盖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测评,经测评认为姜某加盖的二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拆除。同时,鉴于双方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很大,及时沟通司法局联系一名第三方律师进行了专业核算。

查实案情后,晋源区检察院组织公安、信访、街办、村委及律师事务所先后三次召开联调会,对双方加盖房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定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帮助双方打开心结。经联合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姜某、侯某某赔偿被害人郝某某经济损失,郝某某对二人表示谅解。

本案是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姜某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综合全案考虑,晋源区检察院依法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太原市晋源区某村镇张某乙家门口,因张某乙、张某丙等人打扑克影响其休息,双方发生争执,张某甲将张某丙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丙左眼损伤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本案公安机关移送罪名为寻衅滋事罪,晋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并非随意殴打他人,而是因被害人打扑克娱乐影响其休息,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起纠纷,系事出有因,故改变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同时,针对张某甲辩称被害人有过错,承办检察官从案件发生起因、双方力量和年龄对比、事发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释法说理,认为被害人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最终张某甲表示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甲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经多次调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两次被行政处罚,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多名现场证人表示害怕张某甲打击报复拒绝作证,其社会危险性大,应受刑罚处罚。综合全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甲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被法院采纳。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张某丙家庭困难,夫妻二人均系60周岁以上的老人,二人患多种疾病,属于农村低保户,张某丙受伤后被告人张某甲分文未赔,张某丙家庭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办案部门及时移送救助线索,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老人度过难关。

案例三:张某甲等四人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张某甲、赵某、张某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犯罪时16周岁)四人怀疑被害人郭某某(男,15周岁,系中学生)处有来历不明的香烟,欲低价购买。2021年9月4日下午17时至19时许,在张某甲的安排下,四人驾驶车辆强行将郭某某从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附近带至太原市选煤厂附近、“西兴苑”小区等地并阻止其离开。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赵某、张某乙、王某某四人持木棍对郭某某进行了殴打。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万柏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四人事先预谋、团伙作案、手段恶劣,且张某甲、赵某、张某乙三人曾因共同诈骗他人财物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对三人依法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在保障三名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建议法院依法从重处罚,被法院采纳。

本案系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王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虽然参与犯罪,但处于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特别程序,对王某某日常表现进行核实后,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向其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对王某某进行合理管教。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验收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前夫有债务纠纷,2021年12月,张某某强行进入刘某某和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住宅索要债务,长达13天。期间,刘某某多次要求其离开,并报警求助,但被告人张某某拒不离开,且对刘某某及其子女打骂、滋扰。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张某某与刘某某前夫确有债务关系,但该债务系其前夫个人债务,与刘某某并无关联,而张某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达13天,在被害人要求离开时对被害人有人身攻击行为,严重侵害了刘某某及其2名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安全,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批准逮捕。

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多次对其释法说理,张某某拒不认罪,综合考虑张某某认罪态度、犯罪前科、犯罪事实等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罚,被法院采纳。

案例五:刘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

2022年5月2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索要被拖欠的劳务报酬,与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侯某某带至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某KTV包间内,要求侯某某筹款支付,期间,侯某某要求离开,未果。20时许,刘某某让侯某某支付KTV费用,双方发生争吵,杨某某持一玻璃杯将侯某某眼部砸伤。当日23时许,侯某某离开。

引导公安机关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查明案件起因系侯某某拖欠刘某某劳务费用,且多次推托,拒绝与刘某某见面引发。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充案发时被害人人身被控制的报警记录、案发地的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对犯罪事实进行固定。在鉴定机关未能及时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及时与鉴定人员进行沟通,预判伤情鉴定结果。

经核实,本案因索取劳动报酬印发,系事出有因,且犯罪情节轻微,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三人互为朋友,出于朋友义气帮忙索要钱款,彼此之间不存在雇佣犯罪。三人均无前科劣迹。均系家中的经济支柱,在本市靠务工为生。综合全案,检察机关决定对三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