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湖北十堰的曹先生开着车前往武汉办事,途经汉十高速钟岗服务区时,曹先生停车休息了一会儿。等他准备出发时,意外发生了。

当曹先生坐上车刚开始倒车时,一名男子声称,曹先生压到他的脚了。曹先生有些纳闷,倒车时还小心地看了看后视镜,并没有看到人啊,怎么就压到人了呢?

可经过查看后,这名男子的脚部确实有伤情。曹先生只好答应陪同对方去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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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男子乘坐着另一部车辆前往医院,曹先生开车在后面跟随。因为对路况并不是很熟悉,所以曹先生赶到医院的时候,对方称已经看过医生了。

曹先生虽然有些疑惑,但看到对方拿出的检查结果,确实显示脚趾骨折,也无话可说。既然确实撞伤了人,那该赔就赔吧。

对方说,伤筋动骨一百天,怎么也得休息三四个月的时间,没几万块肯定下不来。不过看曹先生的态度不错,便要求曹先生赔一万五千元私了。

因曹先生急于离开办事,而且检查结果也确实如此。于是经过讨价还价之后,曹先生最终支付了五千元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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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曹先生离开之后,越想越觉得这事有些蹊跷,于是报了警。

警方调取了事发服务区的监控视频,经过多次回放、比对分析发现,在曹先生停车的不远处,有一辆黑色轿车。

当曹先生刚坐上车准备启动时,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可疑男子从黑色轿车上下来,并快速靠近曹先生的车辆。

等曹先生刚一开始倒车,这名男子的脚就伸到了曹先生的车轮下面。之后便大喊轧到人了!

随后,从这辆黑色轿车上又下来了两名男子,快步走过来询问伤情,并要求曹先生将其送往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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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初步认定,这就是一起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的团伙犯罪。根据监控视频,警方锁定了这辆黑色轿车的相关信息,并联合高速警察,在襄荆高速京山服务区,发现了该车辆。

当时,这几名犯罪嫌疑人正在该服务区踩点,准备再次作案。结果被警方当场抓获。

经审讯得知,犯罪嫌疑人曾某在今年7月,伙同吴某、王某、杜某组成了诈骗团伙,利用“碰瓷”的方法,虚构交通事故来实施诈骗。

为了让诈骗手段更加真实,竟然不惜用锤子将王某的脚砸骨折,十分残忍。曹先生就因此中了招。

经警方详细调查,该团伙利用这种先自残后“碰瓷”的方式,以及连续作案了十多起,涉案金额达十万余元。(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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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又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实践中,由于“碰瓷”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也特点各异。一般认为,此类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及抢劫罪。

一、诈骗型

这种类型往往较为常见,大多数的“碰瓷”案件,多属于此类。就像本案情形一样,王某等人通过自残的方式,并故意制造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假象。

让曹先生误以为其开车撞了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某等人涉案金额已达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对其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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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敲诈勒索型

在诈骗型“碰瓷”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是在错误认识下的“自愿处分”行为。

如果犯罪行为人实施了要挟、胁迫等手段时,那么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在敲诈勒索型的“碰瓷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往往也存在虚构交通事故的行为,被害人也可能陷入了错误认识。

但如果犯罪行为人采取“如果不赔钱就扣车”的要挟手段,或者利用被害人因为担心“正常处理程序比较繁琐、怕耽误时间”等心理,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私了的要求。

那么从犯罪构成上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则更为适宜。

按照《刑法》第二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具体量刑上,与诈骗罪大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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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暴力索取型

此种类型相比以上两种情形,的确不多,但危害性却更大。犯罪行为人同样采用了“碰瓷”的方式,但虚构交通事故后,直接以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用以“赔偿”。

被害人丝毫无暇辨别是否真的发生了事故,为了避免遭受到人身损害,而不得不与对方“私了”。

其处分财物的行为,更多的是害怕对方当场对其实施的暴力。此类碰瓷行为,按抢劫罪来依法惩处,更为适当。

抢劫罪属于《刑法》中的传统重罪,一般情节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加重情节,最高甚至可以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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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可能同时牵涉到多个罪名。至于是按照数罪并罚,还是单处一罪,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了。

不过“碰瓷”行为,的确可恨,对于此类涉案人员,不管其最终罪名如何,均应该从严惩处,好好治治这些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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