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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沾化卫士、七彩魅力黄山

沾化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但仍有极个别人违反防疫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潜在风险。

沾化公安在此提醒,公安机关对涉疫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请广大居民坚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警情通报

案例一

11月3日,冯家警务协作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四人自10月下旬至11月2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冯家警务协作区依法对上述四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11月2日,海岸警察支队滨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渔民赵某某、朱某某自10月中旬至11月2日无故不做核酸检测,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海岸警察支队滨海派出所依法对上述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10月26日,利国警务协作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利国乡某村村民董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利国警务协作区依法对董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10月25日,利国警务协作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利国乡某村村民张某某乘车从内蒙古自治区风险区返回沾化时未进行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利国警务协作区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10月25日,古城警务协作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古城镇某村村民李某某从省内东营市风险区返回沾化时未履行报备程序,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古城警务协作区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邹平

2022年11月2日18时许,邹平市黄山街道某小区居民孙某某自省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山东省邹平市,不按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备行程,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风险。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孙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蹲守各项防疫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安机关将对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