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QC/T 1089-2017英文版翻译 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要求及试验方法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in Electric Vehicles

QCT 1089-2017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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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1089-2017英文版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Symbols
5 General Requirements
6 Test Methods
Annex A (Normative) Test Procedure for the Braking Safety of 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in Electric Vehicles
Annex B (Normative) Test Procedure for the Braking Energy Recovery Effectiveness of 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in Electric Vehicl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测试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符号、要求、试验方法及试验结 果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充电储能系统为动力蓄电池的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商用车可参照此标准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可充电储能系统 rechargeable energy storage system(REESS)
可充电的且可提供电能的能量存储系统,如蓄电池、电容器等。
3.2
再生制动系统 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汽车减速或下坡过程中,由电机进行汽车制动,并对制动能量进行回收,最终回馈至可充电储能 系统的系统。
3.3
回收的制动能量 recovered braking energy
汽车减速过程中,由再生制动系统回收,最终回馈至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能量,单位为kW*h。
3.4
最大理论制动能量 theoretical maximum braking energy
汽车减速过程中所需施加的制动能量,单位为kW*h。
制动能量回收效能 braking energy recovery effectiveness
制动能量回收效率用于评价制动能量回收有效性,包括制动能量回收效率、制动能量回收系统 续驶里程贡献率。
3.6
制动能量回收效率 braking energy recovery efficiency
汽车减速过程中,由再生制动系统回收,最终回馈至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能量(^)与汽车减速过 程中所需施加的制动能量(£2)之间的比值。
3.7
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续驶里程贡献率 braking energy recovery range contribution rate
相同试验条件下,开启与关闭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时电动汽车运行里程的差值(A—D2),与关闭 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时的运行里程D2的比值。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i :回收的制动能量(kW*h)。
£2:最大理论制动能量(kW*h)。
卩:制动能量回收效率。
D1:开启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时电动汽车运行里程(km)。
〇2:关闭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时电动汽车运行里程(km)。 ,
A :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续驶里程贡献率。
I: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回馈至可充电储能系统总线的电流(A)。
可充电储能系统两端的电压(V)。
:汽车减速过程中的动能减少量(kW«h)。
V:汽车减速过程中的车速(km/h)。
A、B、C:车辆滑行系数。 m:汽车基准质量(kg)。
VhK:汽车减速过程中的车速,%为前一时刻的车速,V2为后一时刻的车速,且V\>V2,单位 为 km/h。
5 —般要求
5.1制动性能
5.1.1汽车的制动性能应满足GB 21670中规定的要求。
5.1.2汽车在紧急制动情况下,制动能量回收功能开启与关闭时,制动效能应不发生巨大变化,按 照附录A进行试验,车辆的平均减速度变异系数(CV)不超过15%。
5.2制动能量回收效能
用制动能量回收效率彳和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续驶里程贡献率R衡量再生制动系统的制动能量 回收效果。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测量仪器、仪表连接与启动。
测量电流的采样频率不低于50 Hz。
能量消耗量、车速和时间的测量装置应同步起动。
为了使用外部设备测量REESS的电流和电压,应在车辆上提供适当的、安全的、可接近的连 接点。
6.1.2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车速、时间、制动踏板力、胎压、制动距离的精度要求参照GB 21670。
——电流测量装置精度要求2% ;
——电压测量装置精度要求1%。
6.2试验程序
按附录A进行制动性能试验并满足5的要求,按附录B进行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安全的试验方法
A.1试验车辆、场地、磨合等要求按照GB 21670中试验方法7中的要求。
A.2按照GB 21670的试验方法中第7条进行试验。
A. 3可充电储能系统不同SOC条件下汽车制动效能恒定性的试验。
选取车辆分别处于以下3种状态来进行试验:
a) 车辆完成充电或SOC在95%以上;
b) 车辆放电,完成1/3等速续驶里程;
c) 车辆放电,完成2/3等速续驶里程。
A.3.1车辆空载,本试验规定的制动初速度为车辆最高车速的80%,且不能超过160 km/h。试验 时,首先确认温度最高的车轴上的行车制动器的平均温度处于65 °C〜100 在附着系数良好的水 平路面上,将车辆加速到试验规定车速5 km/h以上,在车速下降到试验规定车速时全力进行行车 制动。
A. 3.2对电传动系与车轮无法脱开的车辆,均在电传动系结合的条件下进行。
A. 3.3车辆从规定初速度制动到10 km/h过程中,车轮应未发生抱死,并记录制动距离S1()
A. 3.4根据试验结果计算得出汽车的平均减速度MFDQ。
A.3.5开启制动能量回收功能,重复A. 3. 1〜A. 3. 3,并根据试验结果计算得出这3种情况下的 MFDD,及其标准差S和平均值(Mean)。
(A. 1)
A.3.6将标准差S与平均值(Mean)的比值,定义为不同SOC下电动汽车制动试验中的MFDD变 异系数(CV)。即 CV=S/Mean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的试验方法
B.1试验车辆、场地、磨合等要求按照GB/T 18386中规定的要求。
B.2本试验分为等速法试验和工况法试验,先按照B. 3进行等速法试验,主要是为了验证制动能量 回收系统的开启关闭状态,当该试验结果被认定为有效时,再依据B. 4进行工况法试验。
B.3等速法试验
B.3.1开启制动能量回收功能。
B.3.2指定某一车速(60 km/h〜80 km/h),进行等速法试验,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LUkm)。 B.3.3关闭制动能量回收功能。
B.3.4以B. 3. 2中指定的车速进行等速法试验,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Q'(km)。
B.3.5比较D。与D。'。若(0。一!)(;)/1)。'<3%,则继续完成后续试验(证明制动能量功能完全关 闭);否则无效。
B.4工况法试验
B.4.1开启制动能量回收功能。
B.4.2按照GB/T 18386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实时测量动力蓄电池的母线电流和电压,并将回馈 电流记为KA),动力蓄电池两端的电压记为l/(V),试验结果都以一个NEDC测试循环的试验结果 计算。
B.4.3在试验循环结束时,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km),计为车辆的续驶里程。
B.4.4关闭制动能量回收功能。
B.4.5 重复 B.4.2〜B.4. 3。
B.4.6在试验循环结束时,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A(km),计为车辆在关闭续驶里程状态下的 续驶里程。
B.4.7试验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