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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戎融视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装备采购制度调整改革的若干意见》,装备部门提出了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各级装备主管部门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各个环节,根据装备类型和竞争程度,灵活采取分类、分层次、分阶段竞争和一体化竞争等竞争形式,积极推进竞争性装备采购。抓紧建立装备市场准入制度、竞争风险防范和效益评估制度、质疑投诉仲裁监督制度、竞争激励和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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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一:实施分类查审准入

根据装备重要和涉密程度,我们按历年改革中的经验最终将装备承制(含承研、承修,下同)单位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原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专业或产品)的承制单位。在通过保密资格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基础上对申请企业进行许可审查、资格审查。

第二类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承制单位。只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许可审查和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需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在资格审查时一并进行审核)。对本类承制单位的保密要求:产品本身不涉密但背景、用途等涉密的,由采购方与承制方签订保密协议;应急或短期生产秘密级产品的,由采购方按照有关保密标准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生产机密级(含)以上的产品或长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实行保密资格认证。

第三类是军选民用产品的承制单 位。申请企业需建立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只进行资格审查(以文件审查形式为主)。对参与军选民用产品招标竞争的企业不设特别资格限制,凡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经资格审查后,可注册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举措二:跨部门审查工作协调机制

我军目前已建成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工作协调组织形式和内容。建立定期协调制度,保证各部门在受理、审查等方面相互协调、同步推进。严格各类审查工作节点时限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审查和审批。对于确因程序原因无法及时取得保密资格的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可先行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并要求企业在签订涉密合同前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

‍‍举措三:分类查审准入

对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实施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第二、三类装备承制单位可自愿申请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简化质量体系认证流程,取消认证申请推荐环节,精简认证审批程序,将认证注册周期控制在 6 个月以内。扩充认证机构数量,吸收通过保密审查、具备良好信誉和较高审核能力的认证机构参与认证。逐步推行质量体系分级认证。

‍‍举措四:许可与承制资格的联合审查

近年来核心部门已经修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并进一步精简优化许可审查管理范围,经降密处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联合审查机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推进“两证”联合审查。其中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国防科工局综合司与总装综合计划部联合印发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从 2015 至今,“联合审查”已成为惯例走过了7个年头,并不断完善实施细节,积累实施案例,日趋完善并将继续贯彻实施。

‍‍举措五: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已统一设立

按照专业类别和地域分布,依托全军各军事代表局或总部有关部门授权的机构,设立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各申请受理点负责对企业承制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承制单位类别及受理意见,对企业是否需开展许可审查、质量体系认证、保密资格认证及其认证等级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举措六: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审核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 工集团公司总部和军队各资格审查中请 受理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企业承担或拟承担项目的密级,依照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企业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其中,军队下达的装备采购计划、 组织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 (含配套合同 ) 涉及的保密资格认证申请单位,由申请企业持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建议,到相关保密资格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举措七:承制单位资质联合监管机制

构建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 许可审查和资格审 查工作联合监管机 制,在各管理部门之间建立重大问题、 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加大军事代表机 构对民营企 业监管力度,完善合同履约信誉等级评价和年度资格监督报告制度,健全退出管理机制。

‍‍举措八:各类收费制度的取消

各类审查认证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加强审查认证从业人员教育和监督,严格控制现场审查人数,严禁变相收费、严禁向企业推销指定的设施设备及培训资料。各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加强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

总结

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我们可总结为“五个有利于”:

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军工企业封闭垄断格局,用竞争机制推动国防工业和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提高装备质量,把民营企业拥有的大量创新思维、先进技术和研制生产设备资源引入军工行业,大大提高武器装备的质量水平;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有效缓解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建设投资巨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科研投资巨大、“多不足养、少不足用”的突出矛盾,提高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军工企业改制转型,提升民营企业技术进步与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武器装备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创新发展;有利于建立军民一体维修保障机制,使大量军民通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得以充分利用,满足应对现代战争多种安全威胁、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求。

在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下,军地协同创新的格局下,在民营企业参与国防事业的机遇下,核心部门的政治制定, 充分发 挥军方在装备采购需求牵引、立项论证审批、承制资格审查、采购方式审核、质量成本进度监督、装备设计定型与检验验收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为民营企业进入装备领域提供法规制度保障。如 《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装备采 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等策略 , 都是这一要求下的产物,极具分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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