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被举报强制退市,被深交所问询后,向深交所作了书面答复(该书面答复ST易购没有公开披露)。
苏宁易购被债权人向证监会和深交所申请强制退市,这够不构成《证券法》第80条所规定的必须披露事项,且放在一边,现在主要集中讨论回复内容。
关于拖欠中小微是否应该披露、是否违法的答复,已专文讨论过(详见《谁信,苏宁易购竟然答复深交所不知道拖欠的是中小微企业》)。
今天重点讨论另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涉及信披违规的,那就是存在上千起诉讼仲裁涉案金额重大不披露。对此,ST易购答复“公司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公司已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列示。”
中心认为该答复不能成立,原因有三:
首先,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但《规则》不能作为审查信披是否违规的唯一依据。
事实上,深交所《规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章程》,制定本规则”这就很清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不仅受到《规则》约束,更要受到系列上位法的全面约束!
其次,明显违反深交所《规则》第七章相关规定。
该《规则》第7.4.1条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况:
(一)涉及金额一千万,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案件;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的诉讼。
但第二款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规则》第7.4.2条进一步规定: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第一款第一项标准时,应当披露。”
《规则》第7.5.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议时,或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在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进展情况。”
而苏宁易购拖欠供应商数百亿货款,自2021年开始陆续被提起诉讼、仲裁,存在上千起诉讼,不管具体金额如何,已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构成公司是否可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实上,自2021年初开始,苏宁易购因为这些债务问题,股价已经跌去80%以上!
同时,苏宁易购7月4日被供应商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7月12日第二批供应商申请其破产清算…9月7日第五批供应商申请其破产清算,法院均接收材料,相关事项被媒体大力报道,但苏宁易购至今没有披露一个字,更没有每月披露进展。
再次,苏宁易购存在加重情节。
7月4日被供应商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7月5日股价跌停,该公司不是如实披露信息,而是利用官方微博发布虚假、误导性声明,更加反映出其主观恶意,和死不悔改的恶劣举动。
综上,真理不怕辩,真相越辩越明!苏宁易购存在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信披违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其负责信披工作的董事会秘书、法定代表人、董监高难辞其咎,三位独立董事和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城院要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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