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如何区分?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21年9月30日中午时分,业主张某开车回家。车辆驶入车库通道,感觉压到了什么东西,接着听到有人喊,“撞到人”了,张某赶紧下车,看到车下躺着一个清洁工。清洁工当时躺在车库通道午休,被张某碾压身亡。
检察院认为,张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判决张某无罪。
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张某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预见的可能性:
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
而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之所以事实上没有预见,只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具体到本案,张某有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呢?
事发后,警方曾进行侦查实验,分析张某在事发时的条件下,能否看到车库通道躺着的清洁工。《侦查实验笔录》显示,民警在某日中午,将两个模特假人摆放在案发时清洁工及其同事所休息的位置,驾驶车辆至车库入口,在拐弯上坡时,能看到两个假人躺在车库通道;车辆继续行驶,由于汽车前引擎盖遮挡,到自动升降杆抬起、车辆下坡撞至假人前,均无法看到假人模特。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张某,故张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清洁工躺车库被碾身亡案,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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