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晓科

在建设工程行业,因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较多、施工项目地点分散的特点,为方便经营,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普遍通过使用项目部印章的方式以更高效率的解决施工项目的具体问题,基于这种普遍的现象,现将以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如下:

一、项目章的效力问题

一、项目章的效力问题

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并不取决于项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决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如果合同签订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审判思路

二、审判思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九民会议》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审判思路,在“人章矛盾”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中,要认定合同的效力,只审查签字人员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而不用审查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做出综合分析判断。

三、具体行为分析

三、具体行为分析

1、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在该种情形下,首先要对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进行认定,首先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属于项目部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隶属关系;其次要明确行为人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该行为是否属于行为人职权范围内,若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是否经过施工单位的特别授权,如对外借款或对外担保等行为,若行为人属于职务行为,则加盖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加盖项目部印章具有表见代理行为的。项目部印章不论是否进行工商备案或系私刻伪造,只要在项目部运作过程中长期正常使用,或由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表见代理人加盖,即具备对外效力,合同相对人无实质性审查与鉴定真伪的义务。

3、行为人以项目部名义借款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

四、律师建议

四、律师建议

1.项目部管理人员需提高法律意识,具备法治思维,明确项目部印章妥善保管的重要意义。

2.制订相应的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通过对项目部印章刻制、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进行规范等方式,建立项目部印章使用的配套制度及体系,并明确项目部章的使用权限。

3.建立项目用章审批及登记制度。由企业指派专人保管及管理项目部印章,而非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任意使用。

4.若出现项目部印章丢失的,应及时登报进行公告。

5.若出现项目部印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规范的管理,不仅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项目部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还可以使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具有代理权,从而有效避免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