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卯某俊,女,贵州省威宁县人。本人因……表示抱歉,希望得到大家的谅解”

“本人李某省,男,贵州省威宁县人。本人因……表示抱歉,今后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希望得到大家的谅解”

“我是来自贵州省毕节市的张某兰,我于……现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作出深刻检讨,希望大家以我为鉴,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已全部执行到位。以上就是三位被告在省级媒体刊登的道歉声明。

下面跟随小编来看看案件具体情况。

案件一

张某兰、金某荣夫妻以金某荣的名义在威宁县某乡镇街上经营一家联通营业厅,张某兰参与日常营业。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张某兰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和交话费的便利,未经客户许可,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8,482.09元。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张某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威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兰承担损害赔偿费8,482.09元;张某兰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调解当日,张某兰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9月29日,张某兰已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了道歉声明。

案件二

2020年7月以来,卯某俊利用在中国移动某乡镇手机专卖店为客户办理手机卡的便利,未经客户许可,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3375.74元。2021年9月30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卯某俊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1年11月9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卯某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卯某俊现已服刑完毕。

威宁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如下:

卯某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在贵州省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卯某俊支付损害赔偿金3375.74元。

11月3日,卯某俊履行了赔偿义务,赔偿金上缴国库。11月4日,卯某俊已在《中国商报》刊登了道歉公告。

案件三

李某省之妻唐某梅于2020年5月25日以2万元的价格,从马某处购得威宁县某乡镇中国移动营业厅的经营权,同时,李某省和唐某梅经中国移动威宁分公司授权获得工号,用于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充值缴费等业务。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李某省在为被害人叶某某、马某某等人办理手机号码及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将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需要客户手机信息的微信群内,出售给微信名为“中国移动天桥营业厅”、“瓜皮G”、“零度的冰”等人,用于注册淘宝、京东、抖音等APP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7962.50元。2021年9月30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对李某省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1年11月2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李某省现已服刑完毕。

威宁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如下:

李某省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贵州省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李某省支付损害赔偿金7962.50元。

11月3日,李某省履行了赔偿义务,赔偿金上缴国库。11月4日,李某省已在《中国商报》刊登了道歉公告。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直是威宁县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案件类型之一,这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前期立案审查到调解或判决再到执行阶段,威宁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每一步都及时审查及时跟进。

威宁法院提醒您,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审核:王康 虎贵银

文字:李海星

编辑:李海星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