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既是立法正当性的基础,也是立法价值的体现。《体育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作为我国体育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且是唯一一部法律的《体育法》,在体育法治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立法目的直接反映国家体育发展的战略指向和目标任务,决定和影响整部法律以及体育领域其他立法的价值取向。一般而言,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宜作较大改动,但是基于对当下中国体育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的现实判断,以及我国体育未来发展价值取向的愿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的新《体育法》将原《体育法》规定的“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颁布实施27年的《体育法》的全面修订在立法目的上作出了重要的战略调整。

从“两个文明”建设到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华体育文化

原《体育法》规定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考虑到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华体育文化能够更加直接、具体地反映体育领域的精神文化引领,新《体育法》删除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内容,增加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这一立法目的,体现了我国体育事业的价值导向和精神文化追求,强调在体育精神文化层面引领体育工作、发展体育事业的立法主旨。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是新时代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将体育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标志性事业的精神文化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并多次强调“中国精神”和“中华文化”。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托举伟大的梦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了到2035年“体育文化感召力、影响力、凝聚力不断提高,中华体育精神传承发扬”的体育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并详细规定了“促进体育文化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战略任务。《“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提出了体育文化的功能价值更好发挥、时代内涵更加丰富,中华体育精神进一步弘扬,体育在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方面的作用更好体现,中华优秀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显著提高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国体育的精髓和灵魂,是体育领域的中国精神。其主要内容是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其核心是为国争光的爱国主义精神,女排精神是中华体育精神的代表。中华体育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体育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文化软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华体育文化是在特定历史语境、文化逻辑和体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价值理想、价值追求和体育物质、精神财富,传承于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扎根于深厚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华体育精神是提升体育文化软实力、增强体育文化自信的需要,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华体育文化的精神内涵,中华体育文化是中华体育精神的历史积淀。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体育领域的法律转化。在《体育法》立法目的的修改中,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删除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同时取消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之后补充规定“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并最终通过。“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体育领域的立法转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体育法治建设的一种新形式,是形成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体育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落实。

进一步强化“增强人民体质”的体育事业发展核心价值

“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毛泽东同志于1952年6月10日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的题词,明确了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对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70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在“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思想指引下,把增强人民体质作为体育事业的基础和体育工作的着力点,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为体育事业发展的核心价值,群众性体育运动蓬勃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日益提高。新时代的中国体育仍然要坚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我国体育工作的根本方针和任务。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新《体育法》依法确认“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删除了“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的立法目的,进一步强化了增强人民体质的体育事业发展核心价值。

作为《体育法》主要立法根据的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规定包括了体育事业、体育活动、人民体质三个关键词。原《体育法》“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的规定,仅强调了体育事业和人民体质两个方面,而将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内容置于第二条体育工作方针中。新《体育法》将其修改为“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从而将体育事业、体育运动、人民体质三者紧密结合在立法目的中,更加集中、完整地反映了宪法规定的要求。该修改将毛泽东同志十二字题词直接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体育工作的初心,体现了为人民谋幸福这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同时,为了避免重复使用“发展”一词,将“发展体育事业”修改为“促进体育事业”。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明确了全民健身和青少年体育在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新《体育法》立法目的的调整与国家体育发展战略目标和中心任务对接,体现了在体育精神文化引领下,进一步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现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立法价值追求。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