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名一线执法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刑法,犯下严重错误,自己万分愧疚、深感懊悔”“自己怎么面对家人、工作会不会丢、会不会被判刑、会不会影响子女......一连串的问题在我脑海里回响”“自己心怀侥幸,却给家人、他人、单位、社会都造成了不良影响”,提起醉酒驾驶,张哲良是无尽的自责和后悔。

张哲良,1980年8月出生,金塔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2021年10月4日,张哲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倒车时,与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剐蹭,由交警现场处理。经现场呼气和血液样本检测,张哲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9mg/100ml,系醉酒后驾车。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以张哲良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将其移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20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哲良不起诉。2022年6月22日,金塔县纪委监委给予张哲良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自己盲目认为虽然喝了酒,但停车场泊车应当不算酒驾,也不会造成什么后果,思想上的一时放松,醉酒后的一时冲动,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对于所犯的严重错误,张哲良进行了深刻反思。作为一线执法者,本应带头做知法守法、公正执法的模范,却因一时的思想放松和心存侥幸,成为以身试法的“反面教材”。

来源丨金塔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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