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许多家庭饲养宠物,宠物市场持续升温,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一些不文明不规范饲养宠物的现象,并由此引发矛盾纠纷。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8月9日,吕某带着泰迪犬在平阳县某处散步时与缪某饲养的捷克斯洛伐克狼犬相遇,两只宠物犬“一言不合”便互怼撕咬。由于体型悬殊,捷克斯洛伐克狼犬很快将泰迪犬咬伤,导致其背上及腹部受伤。后因应激反应泰迪犬又将吕某咬伤。事故发生后,泰迪犬于温州市某动物医院接受外伤手术治疗,支出治疗费1196元。吕某5次前往龙港市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医疗费1716元。因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吕某将缪某诉至法院。

缪某答辩称,事故发生时,吕某饲养的泰迪犬未牵狗绳,吕某未尽管理控制其饲养犬只的责任,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吕某未牵引狗绳、未为狗戴嘴套;缪某带饲养的大型犬进入限养区,未为狗戴嘴套,亦未在本市内办理犬只登记手续,违反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据此,判决由吕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缪某承担70%的责任,缪某赔偿吕某经济损失2409.40元。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按要求完成登记、强制免疫、年检、注射疫苗,携犬出户时使用绳索牵引、戴嘴套并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制止犬吠或犬只攻击他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审核:皮宣文

责编:李鑫航

2022年第140期之二

总第12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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