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华律师

被告杜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原告某汽车修理厂处修理。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某累计拖欠该汽车修理厂修理费56150 元。之后,杜某继续将车辆送至该汽车修理厂处修理,又产生修理费4460 元,至此,杜某共计拖欠修理费60610元。某汽车修理厂多次催款,杜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

2019年3月15日,杜某将其所有的车牌为Dxx2号的车辆送至该厂修理,该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杜某不配合并拒绝支付所欠修理费,故该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杜某支付某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60610元及利息;2.某汽车修理厂在Dxx2号车辆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修理义务,被告应支付修理费用56150元。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56150 元,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其主张自2017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7年4月28 日之后又为被告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4460元却无相关证据证明,对该事实法院不予确认。原告因被告未支付修理费,于2019 年3月15日将被告所有的Dxx2号汽车留置在原告处,该留置合法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对涉案Dxx2号车辆享有留置权,有权对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原告与被告对留置担保的范围未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之规定,原告有权就欠款56150元及相关利息内对Dxx2号车的变卖范围内优先受偿。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因此,债权人有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以间接敦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