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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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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4日,消费者刘某通过某网搜寻到某店铺经营的“抑制减少食欲顽固性管嘴加强”商品,便购买该商品10粒(每粒8.90元)。试用后,刘某再次购买该商品2瓶(每瓶单价255元),计510元,刘某收到该商品服用几粒后感觉身体不适,停止服用,并要求退货,商家以拉黑通讯方式不予退货,刘某遂通过某网平台得知该店铺经营人为杜某,该“抑制减少食欲顽固性管嘴加强”商品所使用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30066号为冒用批号,且仍未能与杜某取得联系,遂于2021年8月10日诉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要求:一、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相互退返商品及所购商品价款;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给予其10倍赔偿,共计599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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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判决:解除刘某与杜某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二、杜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刘某购物款599元,同时刘某将剩余商品退还给杜某,退货运费由杜某负担;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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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刘某通过某网平台购买“冷玥健康食品”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纠纷发生后,刘某得知案涉商品经营人为杜某,要求退货返款,而杜某拒绝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涉案商品国食健字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法院对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情形无从确定。故法院对刘某要求按购物款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诉被告深圳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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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深圳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店铺某某家居旗舰店购买实木高低儿童上下床,花费2719元。原告收到货后发现包装有破损,且实物与网店图片有差异,要求退货,被告某某家居公司提出派师傅进行维修,如维修后不满意再退货,此后被告某某家居公司对漆面进行了维修。在之后的组装过程中原告发现床有上层围栏低、扶梯板子单薄、连接处宽窄不一致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安装配件也有缺件,后原告要求退货,被告某某家居公司拒绝退货,故原告将商家深圳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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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辽041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购物款2719元,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深圳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自被告处购买的儿童上下床;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对于其承担退货运费一事不服,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返还购物款2719元的义务,并提出原告王某无需返还货物,故王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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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网购发生纠纷,首先跟商家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平台介入,或者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涉及欺诈,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沟通无果,可以要求平台披露商家信息,将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一并起诉至法院。过程中,要保留好购物聊天记录、网购凭证、商品页面截图、快递单号等信息,以备诉讼时使用。

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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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经营一店铺(未办理工商登记)。2021年2月17日,原告李某在该店铺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在购买手机前,曾向该店铺的客服询问手机是否是全新原装正品,得到了肯定的回复。原告李某收到手机后,在苹果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发现该手机的配置与被告承诺的并不相符,故原告李某向被告郑某某申请仅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郑某某退还手机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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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被告郑某某之间成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李某交付的商品应当符合双方的约定。根据原告李某在苹果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可以推断出该手机并非全新原装正品,所以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李某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李某主张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退款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三倍赔偿。被告郑某某对原告承诺手机为全新原装正品,但原告李某收到的手机并非全新原装正品,据此可认定被告郑某某已经构成欺诈,被告郑某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购买手机价款三倍的损失。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郑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手机款并三倍赔偿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将手机退还给被告郑某某。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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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网络购物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人已经习惯从网上购买各种物品,但消费者很难在购买时直接接触到实体货物,一些商家为了销售货物,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认定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李某承诺出售的手机为全新原装正品,故意隐瞒了手机真实情况,欺骗了原告李某,诱使原告李某与其订立合同,被告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郑某某退还手机款并三倍赔偿原告李某损失,体现了对被告郑某某经营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进行惩罚的司法精神。本案提示,不论线上线下,商家都要依法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也要积极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田婷

责编:高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