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丈夫中了800万元的巨奖,中奖后,却不告诉妻子,做起了“搬运工”偷偷将钱转走,妻子得知后,离婚,分割财产,法院如何判?(案件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孙丽和李兵,都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孙丽有个女儿,李兵有个儿子。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二人相处一段时间,觉得还算谈得来,同时为了给孩子找到父爱、母爱,当年二人就登记结婚了。
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孙丽女儿、李兵儿子与二人共同生活,并由李兵掌握家中财政大权。

李兵平日里爱买彩票,自2009年起,数次获中巨额彩票,累计获利约790万元,孙丽只知道李兵中奖了,可是中奖后的钱财,孙丽根本不知道李兵放到哪了。平时李兵对孙丽也十分苛刻、处处防范,从不告知孙丽家庭收支情况。
2020年,孙丽因不堪忍受李兵及其家人的冷暴力,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2021年,与丈夫分居一年多的她,再次诉请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法院应当如何分割二人共同财产呢?是否包括李兵中奖的800余万元。
释案说法
孙丽认为:800万元彩票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且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李兵不分或者少分。
李兵辩称:婚后确因彩票中奖累计获得收入约800万元,但款项都用于家庭开支、理财投资、购买彩票等,截至起诉时已全部支出。

一、李兵中奖的800万元彩票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李兵和孙丽于2003年结婚,李兵是从2009年开始买彩票并中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彩票应为经营、投资类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系夫妻共同财产,孙丽有权要求分割。
二、李兵称800万元已所剩无几,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
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孙丽主张80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孙丽应当提出证据证实李兵确实中了800万元,为此,孙丽提交了相关彩票购买信息,同时还提交了李兵的银行交易信息,上面显示李兵自2009年起,数次获中巨额彩票,累计获利约790万元。外加二人婚后其他收益,夫妻收入共计850万元,双方均认可其中的770万元由李兵保管。
李兵主张这些钱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理财投资、购买彩票,李兵应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李兵为此说明了为家庭共同添置的大宗资产、共同为子女购置车辆房产支出以及李兵购买彩票支出,同时孙丽也认可上述的大项支出。
法院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以及双方认可的大笔开支后,李兵仍有250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理去向。可是李兵的存折上已所剩无几,这些钱去哪了?
孙丽主张李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正是这些行为,才导致250万元无法查清去向。孙丽主张对该250万元,自己应当多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同时还查明,李兵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可以确定李兵确实有转移财产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酌情确定李兵向孙丽支付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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