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些拆迁部门会联合街道办,以被征收房屋系“危房”,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刘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xx街道xx村有房屋一处。

2017年9月6日,因地铁4号线天河停车场项目建设,刘某的房屋被划进了征收范围内。但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刘某和拆迁部门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2019年4月,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员突然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当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就在现场,声称刘某的房屋已被确认为“危房”,执法局同意拆除。拆除现场,还有一群城市管理人员在维持秩序。

刘某不服,到法院起诉了执法局和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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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辩称:

1.城市管理人员受执法局和xx街道双重管理,原告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这次出现在拆除现场的城市管理人员,是执法局派驻过去的人员。

2.刘某的房屋经过xx街道办确认,已经是危房了。城市管理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外围,也只是提供安全保障,维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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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过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设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才有权申请鉴定,确认房屋系危房。对于经过鉴定确实是危险房屋的房子,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意见处理,及时加固或者修缮治理。

本案中,街道办无权对房屋提出安全鉴定。执法局也并不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故无权对危房进行管理。

另,经过调查,xx街道的城市管理人员,由执法局派驻人员和街道办招聘的人员组成。本案中,由于执法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在拆除现场的人员是xx街道招聘的,所以推定为,执法局派驻人员。

最终,本院认为刘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系被告执法局及xx街道办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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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不少拆迁部门会以“拆危代拆迁”,损害拆迁户的利益。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及时与我们沟通联系,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