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认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看,依据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之间买入新大洲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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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2020年2月4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大洲、*ST大洲,证券代码:00057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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