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男子得知美女网友失业后,提出让她照顾刚大病出院的自己,可男子康复后却趁女子醉酒,强行与她发生不可描述之事,女子报警后,男子以女子收了自己1万元为由,认为女子是自愿的,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蒋华(男)玩网游时认识了同为玩家的熊丽(女),见对方声音甜美,蒋华主动添加熊丽微信,两人聊得十分开心,并很快相约见面吃饭,蒋华对身材高挑、长相出众的熊丽一见钟情,并展开猛烈追求,但都被熊丽以各种理由拒绝。

之后不久蒋华生病住院,此时正好熊丽因为工作差错被原公司辞退,蒋华提出付钱请熊丽来照顾自己,再次被熊丽一口回绝!

30多天以后,蒋华病愈出院并在家休息,得知熊丽仍未找到工作,再次向她提议请其到家中为他做饭、打扫卫生,工资200元一天,每日结算,熊丽因一个多月没有找到新工作,迫于生计表示同意,但明确提出只是临时帮忙,只要找到工作就会离开,蒋华对此无异议!

之后熊丽依照约定,每天按时到蒋华家中为他做午饭和晚饭,同时收拾卫生和家务,10多天后,蒋华身体痊愈,熊丽在照顾蒋华期间也不断投送简历,并接到几个公司面试通知。

就在熊丽准备离开的前一晚,蒋华提议在自己家中吃大餐对熊丽一直以来悉心照顾表示感谢,就餐过程中,蒋华先以感谢为名向熊丽敬酒,而后又以预祝她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为由频频敬酒!

两人推杯换盏,不觉熊丽便醉倒在桌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蒋华对此事早有预谋,不仅对熊丽没有心存感激,反而趁她醉酒强行向她伸出魔爪!

第二天早上熊丽酒醒后,感觉自己身体不大对劲,结合昨晚模糊的记忆,立刻痛斥蒋华无耻之徒,蒋华一开始还想以喝多了不记得为由辩解,但面对熊丽反复质问,蒋华心虚承认,并请熊丽放自己一马,自己只是因为太喜欢而一时糊涂,并提出可以给予她1万元补偿,但千万不能报警!

熊丽对此不屑一顾,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且蒋华之前已经做出不轨行径,熊丽因害怕蒋华一怒之下做出过激行为伤害自己,便佯装同意其条件并收下1万元,下楼后确认安全熊丽马上报警!

可蒋华到案后,却辩称熊丽是他女友,并称之前熊丽曾贴身照顾自己,这点可以证明,民警当即拿出2人的聊天记录,戳穿蒋华编造的谎言。

此时蒋华再次提出,熊丽和她之间是交易行为,自己给她转账1万元,并有相关电子记录,但结合熊丽报警时间和蒋华事前反复灌酒的行为,检方对其辩驳不予认可,并以犯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使之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愿反抗,并继而欺负对方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要想认定此罪,关键之处有3点:1.男女之间确实发生了不可描述之事,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熊丽报警后,即对2人身体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对蒋华家中进行勘察,从熊丽体内提取出蒋华生物信息,这些足以证明蒋华与熊丽发生了亲密行为;2.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常见的暴力手段有掐脖子、捆绑身体,常见的胁迫手段有言语威胁和凶器威胁,而所谓的其他手段,最多见的就是利用醉酒、迷药和迷信,本案中蒋华即是利用熊丽醉酒状态伸出魔爪;3.违背了妇女意愿,从熊丽和蒋华长期聊天记录和事后熊丽立即报警可知,蒋华违背了熊丽意愿。

据此,蒋华构成犯罪,基本刑为3-10年。

  • 那么,蒋华事后补偿熊丽1万元的事实该如何认定?

犯罪是以事发时的状态为准,事后给予金钱补偿并不能改变事发时违背熊丽意志的本质,但本案中熊丽一直没有退回1万元,并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补偿。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行为规定了3款减刑区间: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的,可减刑40%以下;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的,可减刑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减刑20%以下;对于抢劫、欺负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本案中,虽然熊丽一直不愿为蒋华出具刑事谅解书,但蒋华积极补偿熊丽是事实,可以对他酌情从轻处理,但要从严把握。

《指导意见》明确,欺负妇女1人的一般要在3-5年内量刑,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情节恶劣程度、欺负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本案中蒋华并没有导致熊丽其他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处蒋华有期徒刑3年3个月。

笔者点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男女夜间独处,面对一个对自己垂涎已久的男人,过量饮酒相当于羊入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