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货车车主曹先生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侧翻,因箱体受损导致车内货物散落路面。危难时刻他的货物竟然遭到了一群穿橙色工装的人哄抢,尽管他来回奔波着阻止,但那些人依旧把价值很高的货物装上车开跑了!

曹先生拉了一车瓜子仁,在行驶到内蒙古兴和县的高速路段时,由于道路结冰车辆不小心发生侧滑,导致车厢箱体受损被撕裂了一大块箱板。车内一袋袋的瓜子仁倾泻而出,散落在公路上。

庆幸的是人员没有受到很大的伤害,惊魂未定的曹先生经过查看,觉得车子受损严重没有办法继续前行,于是拨打了救援电话。

在等待救援的时候,车上散的南瓜子由于包装比较好,只是成包的滚落路面并没有散落一地。这让曹先生稍微的心安,因为这些南瓜子很值钱,一袋就价值1000多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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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车辆已经受损严重,对货主和车主来说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很大,如果货物再收受到损失,对曹先生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时由于路况不太好,路上车辆稀少,曹先生还没顾得上收拾散落在路面上的货物。

当他打完救援电话一回头,发现有几个身穿橙色工装的人,正每人手里拎了几袋货往一辆工程车上装。

曹先生急忙招呼他们不要抢,但那些人根本不听,手里拎着货物径直走到自己的车前把南瓜子扔进驾驶室。

曹先生上前索要,这些人一点儿都不害怕,还不急不慢的对他说:我们就拿了,你能怎么样?

这时曹先生发现,有路过的车辆也停下来把南瓜子儿往车上装,曹先生又急忙跑回去阻止这些路人,但他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那两辆工程趁机开跑了。

据曹先生讲,那些穿橙色工装哄抢他货物的人,有可能是清扫路面的人员,因为他看到他们开的车上装的是盐。但他们到底属于什么单位管理他并不知道,但这些人明显是欺负外地车主,拿人货物被呵斥都不慌不忙。

曹先生说,车子开走时驾驶室里有五六袋的南瓜子,而前面还有一辆也有人往车上装,但具体装了多少袋儿曹先生没看清楚。随后,伤心不已的曹先生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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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那些哄抢曹先生货物的人是谁,但他们的这种行为太为恶劣,货主车子受损本来经济上就已经受到了损失,这些人不但不救人之危难之中,反而对散落的货物进行哄抢,实属有违公序良俗。

那么,这些人哄抢货物的行为以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该如何认定他们的行为?

目前曹先生已经报警。对于涉事哄抢货物人员,如果所抢货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就涉嫌触犯了聚众哄抢罪,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这些涉事人员人在曹先生的劝说,甚至呵斥下,依然哄抢货物,很明显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聚众哄抢是指,从人数上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聚众的行为人必须是联合行动;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必须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2、本案中,如果这些人哄抢的货物的人员不超过三人,而且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那么他们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本案中曹先生车上散落的是南瓜子,据曹先生讲一袋就价值1000多元,如果涉事人员哄抢的货物达到或者超过4000元就予以立案。

根据《刑法》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次数多,则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

4、本案中,如果曹先生的被哄抢货物数值达到4万元以上,而且是有人带头,或者有人组织且数额较大,警方立案调查后可根据事实情况,按盗窃罪量刑标准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处五日以上一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如果这些涉事哄抢人员涉案数额较小,且积极退还所哄抢的货物,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会受到处五日以上一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当地警方针对此事已经立案,也已经找到了涉事人员,货物已被找回,后续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