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刘丹
“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爸爸了,我只想跟着妈妈一起生活。”年幼的小文提起父亲,眼里只有陌生和疏远。
小文的父母于2012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年仅两岁的小文交由父亲林军(化名)抚养,但是协议离婚登记不到一年之后,父亲林军便将儿子送到母亲张芳(化名)处,从此便失去了联系。
张芳表示,林军自那之后从未来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过任何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期间,小文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张芳也曾多次尝试联系前夫,商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却始终联系不上林军。为了维护孩子合法利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张芳将前夫告上法庭。
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权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清法院”)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联系孩子的父亲。毕竟,该案不仅关系着林军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但遗憾的是,孩子的父亲始终没有露面。
最终,长清法院法官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履责情况以及孩子的强烈意愿,结合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沟通的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孩子小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且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前一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本案中,张军作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或许,张军也有自己难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难都不能成为一个父亲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理由,不作为和逃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张军避而不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父亲角色的缺位也将成为父子双方一生都无法弥补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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