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深圳、重庆、新疆、河南4地证监局对辖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4位法定代表人做出处罚,其中对 5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 4位 法定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 9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 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评估;

  • 基金未风险评级;

  • 未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 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材料;

  • 基金未备案;

  • 未向投资者信披;

  • 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后未及时报告;

  •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 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

  • 基金未披露季度信息;

  • 年度财务报告货币资金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 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出具警示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 控股上市公司信披报告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 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未披露;

  • 基金未备案;

  • 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

  • 备案的基金未实际参与募集、投资决策;

  •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 基金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处罚日期

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蔡达建

控股上市公司信披报告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出具警示函

2022/11/4

重庆证监局

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产品未备案,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责令改正

2022/5/23

新疆证监局

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未披露

出具警示函

2022/11/4

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司
雷文瑞

基金未备案,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

出具警示函

2022/10/11

深圳证监局

深圳久久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军

备案的基金未实际参与募集、投资决策,未谨慎勤勉

出具警示函

2022/10/16

深圳证监局

深圳前海嘉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传玉

基金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谨慎勤勉

出具警示函

2022/10/16

河南证监局

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评估;基金未风险评级;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及时报告;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未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材料

责令改正

2022/11/8

河南证监局

河南联创华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未备案;未向投资者信披;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后未及时报告;未更新管理人信息

责令改正

2022/11/8

河南证监局

中原金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未备案;投资者未评估;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及时报告

责令改正

2022/11/8

河南证监局

河南厚朴建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未备案;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责令改正

2022/11/8

河南证监局

焦作通财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基金未披露季度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及时报告

责令改正

2022/11/8

河南证监局

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未向投资者披露季度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及时报告

责令改正

2022/11/8

河南证监局

河南中原海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未风险评级,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后未及时报告

责令改正

2022/11/8

河南证监局

河南慧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货币资金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责令改正

2022/11/8

证监局处罚决定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达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18号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达建:

我局在监管中关注到以下事实:

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蔡达建任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工商登记资料,高特佳集团于2017年4月26日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由七名董事调整为三名董事,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人选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举、董事会确认修改为由董事会推举,由三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调整为只设监事一名。根据高特佳集团公司章程,蔡达建作为总经理行使主持高特佳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等职权。2017年4月26日,深圳半岛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半岛湾,曾用名深圳市合丰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佳润)、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和润)、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速达)分别是高特佳集团的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五大股东。2016年12月7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根据半岛湾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蔡达建实际控制半岛湾3个合伙人中的2个合伙人即佳兴和润和阳光佳润,且半岛湾的营业执照、印章等资料由蔡达建安排专人保管,故蔡达建可以控制半岛湾。蔡达建通过阳光佳润、佳兴和润、速速达、半岛湾于2017年底、2018年底分别合计持有高特佳集团的表决权均是63.9125%,控制了高特佳集团股东会过半数的表决权。因此,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蔡达建实际控制高特佳集团。高特佳集团在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中均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无单一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能单独实际控制高特佳集团,高特佳集团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

高特佳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蔡达建作为高特佳集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高特佳集团及蔡达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1月4日

关于对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基金产品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你公司存在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你公司存在与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5月23日

关于对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1号

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通过名下合易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甄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挚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荣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2月至8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实业)股份28,018,700股,占国际实业总股本5.83%。你公司在合计持有国际实业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国际实业进行披露并停止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11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4号

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0月1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雷文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5号

雷文瑞:

经查,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泽投资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正泽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0月1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久久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6号

深圳久久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新余中创源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中洋创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创全球未来科技游侠专项私募股权基金、深圳久久益口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实际参与上述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存在未谨慎勤勉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0月1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7号

吴军:

经查,深圳久久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益或公司)作为新余中创源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中洋创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创全球未来科技游侠专项私募股权基金、深圳久久益口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实际参与上述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存在未谨慎勤勉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2年4月18日至今担任久久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0月1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8号

深圳前海嘉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深圳前海境界城市更新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0月1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传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9号

李传玉:

经查,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嘉年)在管理深圳前海境界城市更新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1月21日任前海嘉年的总经理,于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6月26日任前海嘉年的董事,在职期间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与决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0月16日

关于对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1号

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未对部分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五是未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六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对河南联创华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2号

河南联创华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三是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对中原金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3号

中原金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未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三是法定代表人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对河南厚朴建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4号

河南厚朴建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对焦作通财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5号

焦作通财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季度信息;三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对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6号

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季度信息;二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对河南中原海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7号

河南中原海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二是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对河南慧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8号

河南慧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告中,货币资金不真实、不准确;二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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