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资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都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律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不过,除了建筑施工之外,建工领域还存在大量方案设计的业务,不仅施工需要资质,方案设计同样需要资质,那么。设计单位缺乏资质承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其合同是否也是无效呢?
关于监理行为
案号:(2021)浙06民终797号
本案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案涉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上诉人实际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来看,上诉人需要提交平面图、设计图、布置图等实体性文件,且其从事的业务需要与建筑施工图方配合调整建筑与结构施工图,与消防、空调、水电、安防、暖通及各种设备用房配合调整相应施工图。
案涉设计工作涉及了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及消防设计等,而上诉人并无任何设计资质,故案涉设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由此认定案涉《宝业四季园南区会所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案涉重点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建永律师建议
发包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查是招标代理机构审查的重点内容;自行委托设计单位的,应重点审查其设计资质,包括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确需使用无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创意灵感的,建议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咨询设计通常是对项目的背景情况作策划咨询。
而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的应当尽早取得相应资质,承担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设计;无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议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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