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先给大家普及一个知识,什么是KOL?

网上是这么解释的,KOL是指在某一领域具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个人或者机构;KOL不是某一类人的专属,只要条件具备,掌握相关的方法和配置相应的资源,每个人都可以自己领域的KOL。

那么,如何快速成为一个KOL,也给大家一些方法作为参考。

  1. 对某一领域有极高的天赋和兴趣;
  2. 平台流量扶持;
  3. 专业领域知识;
  4. 稳定且持续地输出有差异化的内容;

在笔者过往的案例中,曾记述了多位互联网企业员工因在脉脉发表“极端言论”从而被告上法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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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笔者在翻阅文书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被告卢某某提交与脉脉员工张某某和张某某的聊天记录、脉脉kol(cio)白皮书等,主张二人一直宣称要打造其作为职场kol,诱导其写各种帖子和评论,在获悉其评论作业帮的帖子后,仍然进行鼓励,并未提示和制止,表示其本人发帖并没有任何商业和利益目的,只是出于对身处教培圈同行们处境的担忧,及时分享行业信息。

今日,互联网坊间八卦从企查查获悉,北京海淀法院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作业帮”)与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淘友公司”),卢xx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作业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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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帮诉称:

作业帮发现被告一(账号为“拿破仑”“拿破仑三世”,ID:XV4****99DM)于2021年6月7日在淘友公司所运营的脉脉APP上发表了多个帖子,宣称作业帮公司裁员、已被售卖,相关帖子被大量转发评论。

作业帮认为涉案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已引起广泛讨论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减损,遂于2021年6月9日向被告发送法务函要求其立即删除涉案帖子,该法务函于6月11日签收。后复查发现涉案帖子仍未删除,遂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二立即删除涉案帖子并赔礼道歉。但至今,被告二仍然未删除涉案帖子,拒不履行其平台义务。

原告认为卢某某发布的涉案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运营情况良好,从未进行所谓的大量裁员及“被卖”,涉案帖子内容以及附图严重失实、描述极为不客观,已造成作业帮社会评价减损,在帖子发出后,已有新闻媒体借该帖子散布原告“非正常裁员”的虚假消息,并以该帖子为由对作业帮进行核实,对作业帮造成极大困扰,导致作业帮以及“作业帮”品牌的社会评价及良好声誉受到极大的影响,遭受了严重损失。

对此,被告卢**则认为:

其注册脉脉超过五年,一直活跃,并无商业目的。此前在教培行业,现处于失业状态,想让大家了解教育行业的真实情况。在脉脉上发表,为脉脉所认可。也不存在影响巨大的问题,总浏览量不超过100。若作业帮公司认为帖子内容虚假,应用证据证明企业不存在该情况。未收到删帖通知,此前有与脉脉员工对接,但无人指出侵权问题。

法院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卢**此前从事教育工作,与原告作业帮公司无劳动关系,承认“脉脉”中账号“拿破仑”“拿破仑三世”(ID:XV4****99DM)为自己使用。

2021年6月7日的可信时间戳证据显示,被告淘友天下公司为“脉脉APP”的运营者,其APP上的网络用户“拿破仑三世”(ID:XV4****99DM)于2021年6月7日发表了帖子,内容为:

“作业帮裁员来了,昨天发了作业帮股份转让还有人实名申明,真有意思,打脸了吧#作业帮#百度#高途”,并附两张截图,一张截图显示为新浪科技发布的“作业帮开启裁员:有部门几乎一人不留”的文章;另一张为用户“金融八卦女”在微博上发布“#作业帮开启裁员#,有部门几乎一人不留......(新浪科技)”。
“拿破仑”发布“作业帮裁员来了,昨晚就发了一个作业帮股份转让的内幕,还有人实名申明,今天就打脸了吧!作业帮重新成为百度的一个子公司,肯定会有大批管理层出走和架构调整,裁员是必须的!”配图与上文一致,一张为新浪科技发文的截图,一张为“金融八卦女”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截图。

作业帮主张上述帖子中的内容以及附图严重失实、描述极为不客观,被告卢**在涉案帖子中捏造“裁员”“股份转让”事实,已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减损;被告卢**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贬损了原告的良好声誉。

卢某某则提交了凤凰网科技等媒体报道,内容包括“作业帮裁员”“作业帮遭行政处罚,百度为其第一大股东”等,以及“巨土VIP-企业新媒体交流2群”“运营小团伙”等群消息,内容包括“作业帮裁员、清仓资本、关停”,卢某某主张其“裁员”“股份转让”的信息来源于新闻报道和朋友提供的内部消息,并表示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案言论。

并提交与脉脉员工张某某和张某某的聊天记录、脉脉kol(cio)白皮书等,主张二人一直宣称要打造其作为职场kol,诱导其写各种帖子和评论。在获悉其评论作业帮的帖子后,仍然进行鼓励,并未提示和制止。表示其本人发帖并没有任何商业和利益目的,只是出于对身处教培圈同行们处境的担忧,及时分享行业信息。

法院认为

涉案文章的内容指明为原告作业帮公司,但被告卢某某在发布涉案内容时,转发的内容为“新浪科技”等其他主体的报道,涉案内容具有一定的来源。上述表述是否真实、是否构成侵权,单凭其他主体报道的情况,难以直接进行判断,在上述内容并无明显侵权情节的情况下,被告卢某某对其转发内容已尽到转发人相应的审查义务,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立即删除涉案内容,故不构成侵权。

淘友天下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侵权责任承担以网络用户发布内容构成侵权为前提,由于涉案网络用户不构成侵权,故原告主张淘友天下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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