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蒙冤者不懈申诉,省高院依法再审
——刑满释放三年的“非法采矿者”有望改判无罪
2020 年 12 月 24 日,经过多方深入了解采访,记者在网易等几十家网媒发表了《湖北蕲春:合法采矿者是如何被“刑事犯罪”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今两年时间快过去了,这个维权案件的进展如何呢?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东区 102 审判大厅,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原审被告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非法采矿的(2022)鄂刑再 2 号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包括笔者在内的四名旁听人依法参加了旁听。
下面,结合本案的发生及申诉维权经过,笔者对该案再审的主要情况,作一个简要报道。
“非法采矿案”并不非法
为了使读者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我们首先简要对“非法采矿案”情况做如下介绍。
2014 年 8 月 5 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矿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2014 年 8 月 12 日,大同司村采矿场取得《采矿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4 年 8月 12 日至 2017年 3 月 12 日止。该矿由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三人合伙经营,汤立珍为法定代表人。
2017 年 2月 28 日,采矿场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黄冈市地质矿产中心出具的《湖北省蕲春县张榜镇范家洼矿区建筑用角闪岩矿资源储备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以此矿区内保有资源量尚有 342 千立方米未采完为由,向蕲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017 年 3月 13 日,蕲春县矿产管理办公室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于 2017 年 3月 12 日届满为由,向采矿场下发《关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矿场停止生产的通知》。
2017 年 6月 15 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向采石场出具《黄冈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 同意其恢复生产。 汤立珍三人就继续进行采矿生产经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直至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为止。
2019 年 3 月 12 日,采矿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以县矿产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停止生产通知违法,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停止生产通知违法,并责令被告对采石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同日,采石场还以县矿产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停止生产通知违法,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停止生产通知违法。
2019 年 4月 24 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同日作出(2019) 鄂 1182行初 39 号、40号两份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对采石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 2017 年 3 月 13日对采石场作出的停止生产通知。
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于 2019 年 8 月 3 日、8 月 5日作出(2019) 鄂 11 行终 101号、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两级人民法院的两个行政判决,确定了这起所谓的“非法采矿案”并不非法。
合法采矿者仍遭牢狱之灾
虽然2017年 3月13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对大同司村采矿场作出了《关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矿场停止生产的通知》,但 2017 年 6月 15 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三家又在《黄冈市非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该采矿场恢复开采。
然而,坚信自己是合法采矿者的三人,仍然遭受牢狱之灾!
2018 年 8月 13 日蕲春县公安局以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已到期,蕲春县国土资源矿产办公室对其已作出停止生产通知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开采、加工销售建筑用角闪岩矿,自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月开采价值 700 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对三申诉人立案侦查。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蕲春县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以三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蕲春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三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情节特别严重,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9)鄂 1126 刑初 187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汤立珍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王自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八万元;卢华超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七百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4月 16 日作出(2020) 鄂 11 刑终 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方求助申诉终获再审裁定
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是不可能同时又是犯罪行为,这是古今中外共同的一个法律常识和公理。
在汤立珍向湖北省纪委写举报信反映自己冤案后,省纪委通知汤立珍到省委机关当面了解情况时,省纪委一位主要领导提出一个观点: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总有一个是错误的,不可能都对,对到底谁对谁错这个问题,应该由法学专家出具一个法律意见书,才能依法公正解决问题。
于是,汤立珍三人专门委托湖北省内四位法学专家为他们的“非法采矿罪”一案,做一个专家法律论证。这四位法学专家分别是:
莫洪宪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赵俊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严本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2020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会议室,四位与会专家对于汤立珍三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三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蕲春县法院一审判决及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并出具法律论证报告意见书。
与此同时,汤立珍三人分别积极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终于在 2021 年 12 月 15 日,获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申 17 号再审决定书,由省高院直接提审汤立珍三人的“非法采矿”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也高度重视,就汤立珍三人的刑事再审一案,于 2022 年 5 月 9 日组织湖北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召开听证会,检察委员会形成公诉意见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配合该案再审程序进行,汤立珍三人的冤案终于赢来了平反的曙光!
“非法采矿”案再审庭审目击
经过了三年多漫长的等待,2022 年 11 月 7 日,汤立珍三人终于等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开庭通知书:2022 年 11 月 11日上午 9:30,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东区 102 法庭,公开审理(2022)鄂刑再 2 号原审被告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非法采矿再审一案。
接到刑事再审开庭通知书后,汤立珍三人喜极而泣:一方面请委托辩护人做好刑事辩护准备工作,一方面每天认真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确保能按时参加庭审。
2022 年 11 月 10 日开庭的前夜,汤立珍三人几乎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由于疫情原因,他们既不敢提前一晚到武汉住宾馆,又怕错过了第二天的开庭,凌晨三点半就叫起三名辩护律师和旁听人员,洗漱之后开车赶往武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汤立珍三人非法采矿再审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东区 102 法庭正式开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由余喆、王志荣、杨晓东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余喆法官担任审判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罗检察官等两名公诉人出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周晓营等三位律师分别担任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的辩护人,出庭为三人提供刑事辩护。
庭审在余喆审判长的主持下,首先对该案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周晓营律师当庭还提供了蕲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1 年为大同司采矿场办的采矿许可证新证据,以此来证明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纠正了自己的错误。
在法庭辩论开始前,余审判长归纳了庭审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一、2017 年 3月 13 日蕲春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停止生产的通知书》是否是对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书面答复;二、武穴市和黄冈市两级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是否可以认定原审被告人的采矿行为视同为有证采矿;三、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周晓营等三位辩护律师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
在审判长请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出庭的公诉人罗检察官坦言:原一审公诉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之间互相存在矛盾,程序也有瑕疵的问题,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听闻公诉人所言,汤立珍三名原审被告人当庭流下了激动的眼泪。
在最后陈述时,汤立珍三名原审被告一致表示自己无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无罪,还自己清白!
庭审结束前,余审判长宣布: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在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将择日宣判。
汤立珍三人的不懈申诉,终于迎来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提审。我们热切期盼:汤立珍三人最终能得到湖北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