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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寿县保义镇内山茶庄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芝麻油案

违法企业名称:寿县保义镇内山茶庄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9日,本局根据投诉线索,到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店内负责人马少海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经营区域,发现5瓶芝麻油(瓶身标注250克),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报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寿县保义镇花园街内设立场所从事茶叶和芝麻油经营活动,于2013年10月30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9月10日办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日常加工的芝麻油是逢集当日产当日销,未销售完的装瓶包装好后待销。2022年10月19日本局检查时,现场的5瓶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配料、保质期、厂名” 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瓶装芝麻油,当事人称是2022年10月11日加工未销售完装瓶待销的,共有28瓶。至本局调查时,当事人以每瓶10元的价格销售23瓶,剩余5瓶。因当事人未建立加工销售台账,无法查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芝麻油具体数量,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5瓶芝麻油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5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小作坊,又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情形,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9】条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芝麻油5瓶(净含量250克);

2、减轻处以罚款6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1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月月 审核: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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