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贤,源自墨子的一个主张:尊重有才德的人。托育尚贤院,缘起“尚美、成贤”之意。

11月12日媒体报道,据信用合肥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某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下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667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规定: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违反了本条例,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