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食堂副食品供应商库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JLHR-2022-012)
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一、招标条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食堂副食品供应商库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00万元,招标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 行。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副食品供应商需供应冷鲜肉类、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禽蛋类、牛奶类、蔬 菜类(含豆制品类)、水果类、饮料类、粮油干货调料类等副食品。根据季节、采购计划, 具体食材数量供应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食堂副食品供应商库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食堂副食品供应商库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
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经营范围包括本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 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未过期的可继续使用)所提供的食品应达
到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投标供应商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存储仓库,具备相应的车辆运
输能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供应商应符合并遵守其所属地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商 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提供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财务往来证明;
(5)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企业 声明文件。
(6)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提供网页截图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7)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
录的网站截图证明,提供网页截图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1月15日09时00分到2022年11月21日16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8日09时00分
六、开标时间:2022年12月08日09时00分
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56 0069 4001
邮 箱:zbcg400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