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为了寻求刺激!”陕西西安,两名男子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时,突然后座男子拿出一瓶液体泼向路人,在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又拿出该瓶装液体泼向其他路人

11月12日晚,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载着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在大路上疾驰,在遇到行人后,白色上衣男子拿出一瓶液体,连续两次泼向路人。

泼完还不忘回头张望,看到路人并没有反应出气急败坏的样子,白衣男子觉得很不给力。

电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后,白衣男子又拿出瓶子,将液体泼了出去,然后再次逃离现场。

警方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于11月13日将两名男子抓获。

经查,骑电动车的黑衣男子22岁,而实施泼瓶装液体行为的白衣男子年仅15岁,两人当时为了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才用瓶装饮料泼洒行人。

目前,警方已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

1、在法律上,两名男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应作出何种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已经查明男子向路人泼出的液体系瓶装饮料,但是路人并不知情,男子在公共场所接二连三的将液体泼向路人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影响,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实施泼洒液体行为的白衣男子年仅15岁,虽然其扰乱了社会秩序,但依法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路人因此去检查身体,那么所花费的检查费用应当由这两名男子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 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被泼液体的路人去医院检查的原因是涉事两名男子泼洒液体造成的,该两名男子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路人的检查费用应由该两名男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