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出6件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所瞄准的,不是虚假诉讼多发易发的民间借贷领域,而是农村集体“三资”、非法落户、司法确认、住房公积金、车辆保险、股权转让等新类型、新领域。本期封面所报道的两个办案故事便是其中两例。面对新问题、新挑战,检察官擦亮双眼、精准监督,让披上了“新外衣”的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为骗取调解补助虚构案件
浙江:借助大数据监督纠正8起虚假司法确认案
办案检察官询问当事人,了解核实案件情况
为骗取调解补助费,人民调解员竟然“脑洞大开”,伪造调解协议。这听起来匪夷所思,但在浙江某市,就真实上演了8起这样的虚假司法确认案件。
面对“当事人不知情”“无实质给付义务”“未侵害案外人利益”等同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检察官抽丝剥茧,利用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层层揭开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真相。
突如其来的诉讼
2021年3月31日中午,王某收到一条法院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一份民事裁定书。他点开短信链接,仔细看完这份司法文书后大惊失色——自己不知何时已被牵扯进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纠纷之中。
自己已经按期缴纳物业费了,怎么还会累及诉讼?王某百思不得其解。他怕自己记错了,急忙赶到小区物业核实情况。当确认自己确实已经缴费后,王某更加疑惑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发第二天,王某来到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官查看了王某的缴款凭证和手机短信,发现其无端卷入的这场物业费纠纷疑点重重——2021年3月,王某在收到物业公司的“催款函”后,于3月14日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缴纳了2731元物业费及能耗费,并收到了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其间并未进行过任何调解,王某也从未于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与王某收到的法院发送的民事裁定书中记录的内容完全不符。那么,王某申请监督的这起物业费纠纷案件究竟从何而来?
办案检察官立即赶赴法院调阅案卷,发现法院确有此案卷宗,但是“漏洞百出”——
其一,民事裁定书写明,王某夫妻二人与物业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经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物业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2731元物业费限当天履行。显然,在3月29日作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多此一举。
其二,仅凭肉眼就能分辨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上王某夫妻二人的签名字迹完全不同,而且还存在王某的名字写错的情况。看来,签名存在冒充嫌疑。
为探明真相,办案检察官找到物业公司当时的代理人了解情况。据这名代理人回忆,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上物业公司的签字确系其本人签名,“当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就转到诉前调解,业主在没有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主动交了物业费。不久后,人民调解员李某拿着调解协议等材料让我签字,我以为是办案需要,没有询问具体缘由就配合地签字了。”
至此,检察官更加疑惑,既然物业公司的签字是真实的,那业主王某的签字又是谁签的?难道是人民调解员伪造的?如果真是如此,人民调解员的动机又是什么?
数字赋能明真相
“这可能不是个案。”办案检察官凭着敏锐的洞察力,认为此案虽然动机未明,但仅犯个案价值小且风险大,估计还存在其他同类虚假司法确认案件。
办案检察官决定先排查出所有相关的“问题”案件,找到扎实证据后再与人民调解员“对质”。可是,面对几千起案件,靠人工筛查效率太低,再加上利用虚假调解协议进行的虚假诉讼案件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很难被发现。
如何从海量的案件中快速捕捉到可能涉及的系列案件线索呢?检察官想到了“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决定在总结王某案的特点的基础上,由点及面开展一次“大数据”类案排查。
通过运用“数字化智能监督系统”进行大规模数据碰撞,设置同一当事人“物业公司”、文号为“民特”的司法确认案件以及同一时间段等关键条件,办案检察官从四五千条案件信息中梳理出有效线索50余条,并将这50余条线索与案件信息一一比对,最终初步排查出类似案件线索7条。
检察官对所发现的线索进行仔细研判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均存在一些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案件呈批量办理现象,案号相连,在同一时间段立案、裁定;案件标的额较小,均为千元左右;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却又在几天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再次找到物业公司,进一步核实这7起案件中的业主身份,调取留存的当年物业费的缴纳凭证,并再次询问当时的物业公司代理人,其承认业主的物业费是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但是案件相关文书是事后由人民调解员拿给其签字的,业主的签字是否本人签字就不得而知了。
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业主信息,办案检察官逐一找到案涉业主核实情况,他们均表示已在期限内缴纳了物业费,并未签过任何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申请书。
显然,这是一批操作手法相同的虚假司法确认案件,虽然案件的动机、缘由扑朔迷离,但当事人的笔录、缴款凭证、虚假的调解协议、虚假司法确认申请书等证据已基本固定。
“是时候找人民调解员谈一谈了。”办案检察官决定从人民调解员身上找出真相。
办案检察官一行先走访了司法局主管人民调解的部门。经过了解,检察官发现,人民调解员虽然是由各单位自行聘用,但调解员每调解成功一起案件,都可以从中获得几百元补助。经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办结案件,人民调解员还可以从法院获得额外补贴。
“8起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上的业主签名都是我伪造的。”在证据面前,人民调解员李某供认不讳,“我因贪念作祟,虚构了王某等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物业费纠纷的调解案件,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想从中骗取补助,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形成虚假司法确认案件的事实,但我还没来得及申报补贴就‘东窗事发’了。”
检察官在进行全面审查中还发现,8起案件除存在虚假司法确认情形外,还存在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审查不清、对案件事实未核实确认等办案不规范情形。
2021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包括王某虚假司法确认案件在内的8起案件的民事裁定,同时建议对未依法履职的人民调解员、承办法官作出处理。
同年5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8个司法确认裁定,并对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书记员进行了谈话提醒,纳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范围,对人民调解员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辞退。
积极破题提质效
近年来,随着对民间借贷生效裁判等传统领域、传统类型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隐蔽性更强的司法确认领域,利用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便利性,通过伪造调解协议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有效发现并打击调解、司法确认等新领域新类型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成为浙江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新课题。
“结合浙江实际,以数字赋能监督,以监督促进治理,是我们目前深耕虚假诉讼监督的破题回应。”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雯表示。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一起个案的综合研判,运用数字化手段,快速筛选同类案件线索,运用调查核实权,发现调解协议虚假,以及人民调解员伪造调解协议骗取调解补助的深层次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基层人民调解员有利可图以及法院审判人员履职不严格所致。于是,在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监督纠正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法院联合司法局等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完善了诉前调解机制,对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统一管理部门。这些制度还进一步规范了调解案件移送司法确认的程序和审查、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等内容,有效堵塞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漏洞,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我们要推动形成联防共治合力,切实提升监督治理效能。”郭雯告诉记者,借助本案办理的成功经验和相关数字化平台的研发推广,从今年5月起,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虚假司法确认数字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以调解协议虚假、司法确认虚假、民事执行虚假以及司法确认背后深层次问题等为重点,积极查办虚假司法确认案件,持续打造虚假诉讼监督品牌。
假投资 真逃税
四川:监督撤销一起虚假投资合同纠纷案原判决
曹颖频 马开洪 李敏
办案检察官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案涉企业财务资料
一起投资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就当庭承认原告的全部诉求,判决下达后15日内就履行完毕。案件进展得如此顺利,是因为被告配合执行,还是另有玄机?
一场“顺利”的民事诉讼
傅某和妻子刘某甲是四川省乐山市某管道公司(下称“管道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器机械及器材管材管件。2003年12月,该公司向与其有着长期业务往来的成都某管业有限公司(下称“管业公司”)投资入股100万元(2015年7月核准为320万股)。2015年7月,管业公司在新三板成功上市。
2016年12月,陈某(刘某甲的侄女)以管道公司股东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所持有的管业公司320万股股份中,其享有其中160万股的股权收益(股权转让收入为621万余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相关的《投资确认书》。《投资确认书》上有陈某的签名捺印和管道公司印章、傅某印鉴等,投资手续完备、合理。
诉讼中,傅某以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而陈某并未出庭。傅某当庭表示不调解不上诉,爽快地认可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2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享有管业公司160万股的股权收益。判决生效15日内,傅某就将621万余元款项直接打入了陈某账户,该案顺利终结。
两笔蹊跷的转账
2021年1月,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接到举报,称陈某从管道公司获取了大量资金,涉嫌虚假诉讼罪。该局请求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市中区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后,刑事检察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
办案检察官调阅原审民事诉讼案卷和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后,发现该案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陈某在收到621万余元后,便将全部钱款分别转入了尹某(傅某的司机)、刘某乙(傅某的侄女)的个人账户中。2017年4月17日,傅某又通过刘某乙的账户向陈某转款20万元,陈某次日就将其中10万元作为律师费转给了其诉讼代理律师,剩余10万元留在了其个人账户中。
面对办案检察官对这两笔转账情况追根究底的询问,傅某只好如实坦白。原来,2016年5月,管道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管业公司股票抛售,获益1240万余元。同年8月,案外人顾某通过诉讼确认其投资160万股的事实,管道公司遂依判决将该160万股的股权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5万余元后,转入了顾某的个人账户。这场诉讼让傅某很受“启发”,他打算将另外160万股的股权收益“照抄作业”转入其个人账户,从而避免侵占公司资产的法律风险。于是,傅某伪造了一份《投资确认书》,安排陈某作为“诉讼工具人”并配好代理律师,以“归还股权权益”为由起诉管道公司。“没想到时隔5年,我自以为完美的安排,终究还是逃不过你们的法眼。”傅某说。
2021年2月,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提请乐山市检察院对该案抗诉。乐山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魏小玥为组长的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审查,初步认为该案虚假诉讼事实成立。
深挖彻查水落石出
仅仅为了转移公司资产,傅某为何要这般费力折腾?这背后还有什么其他猫腻?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动彻查,一方面查阅该案的刑事案件资料,一方面到税务机关调阅管道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翻阅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纳税申报表、企业年报等资料,并通过税务人员对该公司2014年至2021年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管道公司抛售部分所持股票后,在2016年、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中填报的数据均为“0”。明明有售卖股票的收益,怎么表上就变成了“0”?该公司故意隐瞒收益的行为浮出水面。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傅某在虚假诉讼判决执行完毕后,也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财产权的民事主体,某些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出于套现投资或抽逃出资目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相对封闭,经营决策高度集中的特点,虚构借贷、货款、投资款等进行虚假诉讼,以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国家税收征管。”魏小玥表示。
通过继续审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案涉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收支账目以及诉讼中的异常情况等,检察机关逐步查清了该案情况——这场诉讼,其实是傅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便,通过虚构投资事实,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利用法院的合法裁判,达到套现投资、转移资产、偷逃税款等非法目的。
2021年5月28日,乐山市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出抗诉。同年8月24日,法院再审后认为,该案系陈某与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相互串通、合谋而提起的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让企业合法经营才是法律初心
该案再审判决生效后,傅某将非法转移的621万余元全部退回到管道公司的账户中。案子似乎到此就可以画上句号了。然而,2021年8月,在对该企业回访时,傅某谈到这笔股权收益将作为股东投资收益进行分红,这个细节又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
“傅某之前将售卖股票的公司收益故意申报为‘0’,与税款有关,而股东分红也应向税务机关补缴个人所得税,但这621万余元仍静静地躺在公司账户上‘休眠’,既没有依法完税,也没有合理分红。”乐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林开阳说。通过向税务机关咨询,确认这621万余元属于股权收益,应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红,股东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9月,乐山市检察院将管道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傅某、股东刘某可能存在逃避税收征管的线索移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后,办案检察官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并多次对傅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完成纳税义务。今年8月,管道公司、傅某等人按照分红收益补缴税款126万余元。同时,鉴于该公司近年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也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缴税基数,该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200余元。
此后,检察官又结合案件的办理,到该公司及相关企业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及其经营者依法纳税、规范经营,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该案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种新类型虚假诉讼,专业性、隐蔽性极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查明了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转变案涉款项性质、转移公司投资盈利等事实,抽丝剥茧发现了案涉公司未依法缴纳税款的情况,主动向税务机关移送线索,协助追缴偷逃的税款,及时、全面地修复了虚假诉讼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更通过以案释法,有效引导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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