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被征收人必须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接受征收方给予的行政补偿。否则,征收方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意味着委托人后续将有更多的协商时间和筹码。今天给大家讲解的一起相似案例,征收方直接向庄先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限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

幸好庄先生及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限制庄先生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案情: 征收方直接作出补偿决定限其60日内搬迁

庄先生是湖北省某区居民,在该区拥有合法住宅。某日,征收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庄先生的小区住宅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因在签约期内庄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方直接对被征收人庄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定被征收人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

庄先生发现征收方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确定的补偿数额明显偏低,补偿单价明显低于同区域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到对其生活水准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拆迁要求。

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不合法的补偿决定书

在律师的帮助下,庄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方对庄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定被征收人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限制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撤销了撤销征收方对庄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就补偿决定这类文书来说,它的内容实际是我们获得补偿的选项,这个文件具有后续的执行效力,收到这份文件意味着征收方已经开始走程序了,如果我们不在法定期限内,一般6个月,提起程序撤销,征收方会继续申请法院裁决合法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子,因此撤销这份文件非常重要。

律师提示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征收来讲,国家给予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产权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样的目的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本案中,征收方限定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

不少被拆迁人咨询,那又如何判断这份文书是否合法?结合本案和最高法的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008号行政裁定书】可知,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这四个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将成为我们质疑其文件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第一,补偿决定作出的部门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应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是街道办、镇政府甚至是村委会作出,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第二,补偿决定中的依据是否合法。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这份文件的效力。

第三,程序是否合法。

这是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根据《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合法的征收补偿方案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等。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补偿内容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补偿方案要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交房时间等内容,否则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无法保障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补偿内容当然存在违法情况。

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