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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报告指出,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2018 年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至2022年 9 月,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1130 人。徐某利用某 APP私信功能,打着赠送礼品、参加比赛等幌子,诱骗多名儿童发送裸体照片、视频,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从最高检的报告中,我们发现了一种新形态的犯罪类型:“隔空猥亵”。这是网络时代的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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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2018 年发布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指导性案例就是“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
被告人骆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7年8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检察院抗诉后,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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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该案的【指导意义】认为: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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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1130 人。
作为一名法律人,分析这样的案例:
一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简单按一案一被害人原则,说明有 1130 名未成年人成为网络“隔空猥亵”犯罪的受害人。
二是有 1130 名未成年人成为网络“隔空猥亵”犯罪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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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目前的情况下,许多包括幼儿园在内都在用网络上课。网络是个好东西,但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
里面有灰太狼。
我们当然要打击这些犯罪,但也要告诉孩子预防这种犯罪,还要多提醒孩子们这样的行为是犯罪的。
昨天晚上,和一位少儿刊物的编辑讲起来,现在孩子面临的法律风险真是太多了。
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义务来提示这些犯罪新类型。
2022年11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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