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59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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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

购买药品费用经营者是否应予赔偿?

2002年4月,XX肾脏病医院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XX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

王某看到了这则广告后,向XX肾脏病医院进行了咨询,2002年5月,XX肾脏病医院对王某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

2003年10月—2004年10月,XX肾脏病医院向王某邮购20180元的“XX生力散”“XX肾病胶囊”“NS治疗仪”。王某服用医院提供的药品和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

2005年2月,王某认为XX肾脏病医院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某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XX肾脏病医院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肾脏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40360元。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马艳艳律师的分析是:本案争议实质问题是,王某与XX肾脏病医院之间是否构成消费关系;如果存在消费关系,XX肾脏病医院的违法广告又是否构成对患者的欺诈,从而应当双倍赔付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为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因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

药品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实践中存在争议。而往往出售药品和提供医疗服务是并行的,当二者同时作用于患者时,通常理解为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医疗服务关系又可否归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关系?

现实生活中,只出售药品而不提供诊疗服务的经销商随处可见,有的医院也设有药品专卖部。未提供诊疗服务就出售的药品,算不算生活消费的商品?本案王某邮购药品和治疗仪就属于此种情况。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作了明确规定,对药品广告也进行了严格规范,它要求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发布药品广告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其批准的广告进行检查,禁止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情形发生。

XX肾脏病医院无视法律规定,仍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XX肾脏病医院存在欺诈行为是明显的,由此造成患者王某购药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简介

马艳艳律师,女,中共党员,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行业协会监事长。从事法律职业后,坚持不懈系统学习,刻苦钻研专业技术,通过诉讼救济为委托人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创新法律服务思维,参与打造创办《律企蓝海计划》《流动的法律直通车》《正一会客厅》活动;作为分享嘉宾,参加民建唐山市委云论坛,以“合同订立的风险防范”为主题,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企业合规化运营与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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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