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小伙伴们,你知道吗?翔安区司法局为翔安区每个村(居)聘请了专业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向您所属地区的村(居)法律顾问咨询,免费的哦!
妻子遭遇家暴,能向丈夫索赔精神损失吗?
生活中
总难免遇上这样那样的烦心事
如果遇上这样的婚姻家庭纠纷
该如何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快来听听翔安村居法律顾问们怎么说
▲本图来源网络
妻子遭遇家暴,能向丈夫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吗?
居民A
前一段时间,翔安区的一位女士咨询村(居)法律顾问。自己的丈夫一记耳光导致她的右耳失聪,她想起诉丈夫,要求丈夫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但并不打算起诉离婚。该女士咨询说,她这种情况起诉丈夫索赔精神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村(居)法律顾问
村(居)法律顾问谢智情律师针对上述情况分析说:
在没有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女方的索赔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配偶间人身侵权诉讼只能在离婚时一并提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一方家暴,另一方想要离婚,一定要记住如此保留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报警回执、决定书副本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
村(居)法律顾问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是我市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惠民政策,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公共事务管理、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你是否了解自己所属村(居)的法律顾问是谁?如何联系?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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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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