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5部分发布通告,将依法开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凡是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的规定,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通告自2022年10月27日起开始施行。